注:如上所述,相对于原文而言,第三十三条也作了很大的变动。起初对1976年5月5日颁布的第313号法令作了修改,现在又对第38号法令有关载重量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第38号法令的第六条中引入的新法规可以看作对货车最大载重量的技术和法定限制。在第313号法令中开始对此进行改革,后来通过1979年12月7日颁布的机动化法令D.M.7/12/1972进一步使之完善化,故可以认为对该问题已作了确切的规定。
新的规定与原有规章的差别如下:
(a)引人了拖车类车辆分类的界限;
(b)确定1~4类拖挂车之间的关系,即可装载重量不超过牵引车总重量的1~4倍(76年5月5号所颁布313号文件的第八条)。
(C)撤消了处分。
按照最后一条新措施,结束了因贯彻第三十三条或第一百二十一条时发现车辆超重或车辆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分类规定等情况时所引起的无数法律纠纷。
最后一条措施,在我们看来,最好对每一种规格的车辆规定超重极限。因此,超过该界限就可以按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拖车
除了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况外,任何车辆不得牵引超过一辆的车辆。
只有在某一不是拖车的其他车辆因为事故不能运行或者缺乏必要的运行机构而不能行驶时才能用汽车牵引。
联接强度、牵引方式及驾驶保护应符合行驶安全要求。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均应受到从50,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250,000里拉。在第16日至第60日交付:50,000里拉。
第四篇 畜力车、雪橇类的拖板及脚踏车
第三十五条 畜力车及雪橇类拖板的制动装置
畜力车及雪橇类拖板应装有有效的制动装置,以便能在任何必要情况下迅速制动。规章中对于某些种类的畜力车可以做出特别规定。
禁止使用直接作用于路面覆盖层上的制动装置。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均应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交付方式:6,000里拉。
—一普通交付方式:25,000里拉。
第三十六条 畜力车及雪橇类拖板的视觉信号装置
根据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段的规定,畜力车及拖板应在正前方安装一个或两个白光灯,在正后方安装一个红光灯;在车的后方还应装有一个或2个红色反光装置。
任何人使用畜力车或雪撬类滑板而不安装视觉信号装置或这些装置不符合本条规定均应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一立即交纳方式:6,000里拉。
—一普通交纳方式:25,000里拉。
第三十七条 车轮轮辋
满载时总重量不超过6吨的畜力车可以采用金属轮辋,只要以公斤为单位表示的载荷不超过以厘米表示的轮辋宽度的150倍即可。否则,车辆应安装胶轮。
任何轮辋的宽度不得小于50毫米;该宽度应在包含轴线的平面内沿平行于轴线的方向平行测量,并且当轮缘圆角超过5毫米时每边均应将圆角部分除去。
轮辋的滚动表面应该是圆栓形,不得有尖角,不得有凸出物或不连续处。
禁止使用头部从轮辋表面伸出的钉子将轮辆固定在轮缘上。
任何人使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畜力车应受到从30,000里拉至2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为50,000里拉;在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纳罚款为100,000里拉。
第三十八条 检查对畜力车的要求以及定期检修
市(镇)政府应做的工作:
(a)对于每一旨在运输货物的畜力车核查其轮辋宽度以及满载时的总重量; [Page]
(b)对于公共服务用的载人畜力车要核查其安全可靠性能;
(C)由地方政府会议规定,对于属于b)点所述的畜力车每年要进行检修,而其他类型或某些种类的畜力车至少要每隔5年进行一次检修。
任何人如果使用未经检修的畜力车均应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付款方式:6,000里拉。
——普通付款方式:12,000里拉。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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