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的制动装置
具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应装有两个相互独立的制动装置,一个用于制动前轮,另一个用于制动后轮。
对于在机动脚踏车侧面增加了一个单轮挂斗的三轮摩托车,上述制动装置已经足够。
所有其他情况的三轮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均应装有两个彼此独立的制动装置以便能对所有车轮进行综合制动。
制动装置应该能行之有效并能使车辆迅速停止。
在第三段中所述车辆应装有停车状态制动装置,以便能够在司机离开车辆时以及在坡道上处于锁紧状态。
任何人使用缺乏某种制动装置或制动装置不符合本条或相应规章规定的摩托车或机动脚踏车均应受到从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第 15日之内交付25,000里拉。在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付50,000里拉。
第四十五条 视觉信号及照明装置
汽车、摩托车、脚踏车和无轨电车应在前方装有白色或黄色方位灯;后方装有红色方位灯;拖车则应在前方装有白色反光灯,在后方装有红色反光灯。
汽车、摩托车及无轨电车应该装有发射白光或黄光的前照灯或装有能保证在宽阔道路上照明的白色或黄色灯,但不得在车辆相遇时产生耀眼效应。允许安装闪烁的雾灯以及车辆后退时用的白色遮光后照灯。
机动脚踏车只应安装遮光灯(近照灯)。
汽车、摩托车、无轨电车和拖车应装有可从后方看到的红色停车灯,当驾驶人员作行车制动时该灯则接通。
警备车、救火车及救护车可附加安装兰色闪光信号灯。
汽车、无轨电车、拖车、在居民区运行的有轨车辆以及摩托车(不包括带边车的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均应装有方向指示灯;方向指示灯在前方应发出白色闪烁光,在侧面和后面则应发出桔黄色闪烁光。
具有超常尺寸的汽车应在前方装有白色轮廓灯,在后方装有红色轮廓灯;具有超常尺寸的拖车则应在后方安装红色轮廓灯。
拖车侧面应装有桔黄色反光装置。
车辆的后牌照带有白色照明。
任何人使用缺少某种视觉信号装置或照明装置或者这些装置不符合本条及相应规章的规定的车辆,均应受到从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25,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纳50,000里拉。
第四十六条 听觉信号装置
汽车、无轨电车、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均应安装听觉信号装置。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段中所述的道路上用于公共服务的汽车应配备特殊的听觉信号。
警备汽车及警用摩托车或救火车以及救护车可以安装附加的警报器。 [Page]
任何人驾驶缺乏本条规定的某些听觉信号装置或者所安装的听觉信号装置不符合本条及相应规章规定的车辆,均应受到罚款(现为行政处分),其数额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
罚金交付:
——立即交付方式;12,0001拉。
——普通交付方式:25,000里拉。
第四十七条 消音器、倒车及停车装置
汽车、摩托车及脚踏自行车应装有结构适宜的消音器器材以减小发动机发出的噪声。
空载时重量超过350公斤的汽车及摩托车以及无轨电车应配备有倒车装置。
满载时总重量超过3.5吨的汽车、无轨电车和拖车应配备止动楔块以便在制动器不工作时能用它们来阻止车辆的移动。
任何人驾驶无消音器的车辆或者消音器不符合本条及相应规章规定的车辆均应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任何人驾驶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车辆而未配备倒车装置或者未配备止动楔,均应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交纳方式:12,000里拉。
——正常交纳方式:25,000里拉。
第四十八条 可见度
汽车、无轨电车以及摩托车(不包括机器脚踏车)的构造应使驾驶人员有足够的视野以保证安全行车。此外,还应安装一后视镜,以便能看到后方道路的情况。
安装在汽车、无轨电车和摩托车上的玻璃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而不易变质,完全透明;透过玻璃看到的物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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