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封闭驾驶舱的汽车、无轨电车及摩托车应装有一个雨雪刷装置,以便在雨天或雪天能保证风档玻璃的透明度。
任何人驾驶不具备本条第一段所规定的可见度或不具备雨雪刷装置的车辆,应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如果驾驶不安装后视镜或者后视镜不符合本条及其相应的规章规定的车辆,则驾驶入员将受到同样的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付款方式:12,000里拉。
——普通付款方式:25,000里拉。
第四十九条 信号接受装置
当无轨电车及汽车本身或者连同所牵引的拖车总长超过10米时,必须装有信号接受装置,以便能够获知位于其后方车辆的司机是否打算超车。
对于在居住稠密区作公共服务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则不要求一定要配置这种装置。
任何人驾驶缺少信号接收装置的车辆或者信号接收装置不符合本条或有关规章的规定,均应受到数额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交付方式: 12, 000里拉。
——普通交付方式:25,000里拉。
第五十条 轮胎及悬挂
汽车、摩托车、机动脚踏车、无轨电车以及拖车的车轮必须装有轮胎或相当的装置。
安装在上述车辆上的车轮及轮胎或相当的装置,应当能够良好的运转,不得有影响安全性的任何损伤。轮胎胎面应该在其整个宽度及整个圆周上具有很清晰的凸纹,凸纹的高度对于汽车、摩托车、无轨电车以及拖车而言在某些点上不应该低于1毫米,对于机动脚踏车而言在某些点上不应该低于0.5毫米。
汽车、摩托车、无轨电车以及拖车应装有适宜的弹性悬挂机构,除了与其用途有关的特殊情况外,公共建筑工程部和运输部认为刚性悬挂机构是不合法的。
任何人驾驶第一段中所述的车辆而缺少轮胎或与其相当的装置,或者这些装置不符合规章的规定,或者轮胎或车轮运转不良,或者轮胎磨损量超过了第二段中的规定极限,或者使用的车辆无弹性坚挂机构而又未获得允许采用刚性坚挂机构的驾驶人员应受到数额从15,000里拉至6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对于摩托车及机动脚踏车则应受到数额为10,000里拉至15,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对于摩托车和机器脚踏车:
——立即交付方式:5,000里拉。
——普通交付方式:7,500里拉。
对于汽车:
——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15, 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交纳30,000里拉。
第二节 技术核查
第五十一条 驾驶位置
满载总重量不低于7吨的运货车的驾驶位置应位于右方。
任何人驾驶上段中所述汽车而驾驶位置不在右方者均应受到数额从25,000里拉至100, 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日内交付25000里拉。从第16日至60日之内交付50,000里拉。
第五十二条 标识数据
汽车、摩托车及拖车应在醒目的位置上标有制造厂商标、车辆类型以及底盘标识号。
符合第五十三条认可条件的车辆应带有条列订货号以及认可的类型号。
如果发现底盘标识号有假造、变更、缺少等情况或难以辨认,则应由民用机动化检查局在商标前方及后方打上钢印号。
任何人在汽车、摩托车或拖车的底盘上假造、更改、取消标识号或使该标识号难以辨认均应受到拘留3个月至4个月的处罚,若这一违法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应该另当别论。
第五十三条 类型的认可
汽车、摩托车、拖车和相应的汽车底盘或车辆底盘以及机器脚踏车如果是系列产品则应接受类型认可。这种认可发生在运输部及民用机动化总指挥部对车辆进行检验之后,这些部门核实法律特征的对应性并给予制造厂一个质量合格证,其中注明对构成车辆特征的所有零件进行了总体描述,包括安装在车辆上经技术工人独自认可的部件。
运输部有权在任何时刻对行驶中不受第五十四条规定需检查其行驶适宜性的车辆进行类型的认可核查。
在贯彻本法的规章(第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五十五条)中建立了用于准于“认可”的成套问题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