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对通行合格性要求的核查
对于未经类型认可的汽车、摩托车及拖车要经受对通行合格性以及标识日期的核查。这种核查由民用机动化监察局的一位工程师通过外观检查和试验来完成。
在检查通行合格性时,对于经类型认可的公用车辆、拖车、牵引用车辆以及出租或租用的车辆也要经受检查。
在提出核查申请时,应一并提交由车辆制造厂,或车辆组装厂发放的合格证。当涉及到上段所述的认可车辆类型时,通过通行合格性的核查,初始合格证要代之以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核查声明。
若对由散装件组装的车辆提出核查申请,则监察机关要求出示其所用的部件的来源的有关证明。
对于经过核查而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将发放一份核查合格证书上予以签字。
当发现车辆或车辆的部件有违法现象时,检查机关将中止对其发放检查合格证。
第五十五条 检修
运输部通过法令规定了除无轨电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和拖车的总检修和部分检修以保证安全行驶、无噪音行驶以及避免车辆对环境的污染。
贯彻上条所述的各有关部分的法令所作出的规定应该与国务委员会的指令以及欧洲共同体关于机动车辆的规定相一致。
进行部分检修的法令在关于环境污染问题上是征得了卫生部门的同意的。
当有理由认为不符合对噪音的要求时,汽车、摩托车以及机器脚踏车均应进行单项检修。
民用机动车检查员在任何时刻都可以命令单一车辆进行检修。
任何人驾驶未经检修的车辆均应受到数额从20,000里拉至25,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通行证由发现违章的检查人员立即予以扣留并将其交到监察机构,监察机构将勒令违章人员对车辆进行检修;在完成相应的检修之后再将通行证退还给车主。 [Page]
罚金交付:
——立即交付方式:12,000里拉。
——普通交付方式:25,000里拉。
第五十六条 通行证的更换
每当汽车、摩托车和拖车的通行证上指明的车辆特性发生变化或者更换底盘时,均应接受民用机动化监察机关的验证及试验。
在更换底盘的情况下,检查机关要求出示有关底盘来源的证书。
在为贯彻本法令的规章中将规定在通行证上应标明的特征,其上除了相应的更改之外还规定了该通行证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
任何人行驶未更换通行证的车辆均应受到数额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一旦发现上述违章现象,通行证将立即被检查人员扣留并将其送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勒令违章人员办理更换通行证手续。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才退还通行证。
罚金交付:
——立即付款方式:12,000里拉。
——普通付款方式:25,000里拉。
第三节 许可通行
第五十七条 汽车、摩托车及拖车的用途
(1)私用汽车、摩托车和拖车的用途规定如下:
(a)载人;
(b)租赁不带出租车司机的面包车或摩托车用以载人;
(C)租赁带有出租车司机的汽车或带边车的摩托车载人;
(d)运货;
(e)只用于载人或只用于运货;
(f)可同时载人或只用于运货;
(g)用作拖车;
(h)用于伤残用途或特种运输。
(2)公用:
(a)租用,运送人员或运货;
(b)在公共运输线上载人或运货。
事先取得民用机动化检查机关批准,租赁带有出租车司机的大轿车在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在运输线上服务,反之在运输线上服务的大轿车也可出租。
事先取得检查机关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卡车也可以载人:批准时应征得地方行政长官的同意。
任何人出租不带司机的车辆而其用途不在上述范围之内,或租赁一辆带出租车司机的车辆而其用途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不包括专门运货的车辆),或者未获得第二段中所述的批准手续而出租带司机的公共汽车在运输线上运行,那么均应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任何人不得使用只能载人或运货的车辆同时进行运货和载人的作业,否则应受到数额为30,000里拉至2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任何人未经办理第三段所述的批准手续而使用运货车载人,则将受到数额为70,000里拉至3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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