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将私用车改作公用或者将具有其他用途通行证的车辆改为公用,则该通行证将被中止使用4个月至8个月,处分针对持有该通行证的人以及非法驾驶该车辆的司机。通行证中止使用的时间将由民用机动化检查机关来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当无出租许可证书而由车主为租用者作单程或多程运输时,则认为是非法出租带司机的车辆;当无批准证书时,不管车主将车辆提供给何人作出租或人员的单程或多程的公共运输,均认为是属于车辆的非法公用行为。
当无批准证书而车主提供车辆在公共运输线上如同公共服务一样进行单程或多程的人员运送,尽管是由层次相当高的人擅自决定的或由运输公司的职员或代理人经手,均认为是车辆的非法公用行为。
罚金交付:
第四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25,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交付50,000里拉。
第五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50,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交付100,000里拉。
第七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内交付75,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付150,000里拉。
第五十八条 通行证及注册
汽车、摩托车及拖车通行时必须带有通行证以及省政府的注册号。
民用机动车检查局对于其管辖区内的车主发放通行证并提供注册号。
在通行证上应写明下注册内容:标识号、制造号、车辆予定用途以及准许坐在前方坐位上的人数。
在拖车或半拖车的通行证上还应根据保证行车安全以及牵引能力的大小而规定牵引车辆的类型。当拖车或半拖车装有非标准型自动式连续制动装置时,牵引车辆的类型可由标识牌的两端的符号来表示。
对于第十条第二段中所述的汽车及拖车,应发放一特殊的通行证,只有当另有许可证时该通行证才有效。
如果农用汽车及施工机械属于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则应对其发放一特殊通行证。
当汽车或带边车的摩托车连同司机用于出租或者公共服务时,如果通行证申请者未获得资格证书则不予发放通行证。对于不是企业家,不是集体单位或不是工作需要的情况不予发放通行证。
通行证由省级的汽车注册公用局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车辆发放。
任何人驾驶无通行证的车辆均应受到数额为200,000里拉至2,000,000里拉罚款的行政处分。
任何人驾驶拖车或铰接在牵引车上的半拖车而车辆的类型或其牌号未在通行证上指明,则应受到数额为120,000里拉至500,000里拉的罚款(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倒数第二段:只有普通交付方式—一在15日内交付500,000里拉。
从第16日至60日交付1,000,000里拉。
最后一段:只有普通交付方式——在15日内交付125,000里拉。
从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付250,000里拉。
第五十九条 产权及住所变更
汽车、摩托车及拖车产权的变更以及产权人住所的变更应该由当事人在10日之内连同相应文件一起送交汽车注册公用局,汽车注册公用局除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通行证上注明上述变更之外,还应该立即通知民用的机动化监察局。
当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到外省的一个城镇或者当产权人移到外省的一个城镇时,必须对车辆重新进行注册。
任何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住所变更手续均应受到罚款(现为行政处分),数额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
通行证将被查出违章的人立即扣留,并将该通行证送交汽车注册公用局,当履行完毕上述规定手续后再退还。
罚金交付:
第三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25,000里拉。
——从第16日至第60日之内交纳50,000里拉。
第四段:立即交纳方式——12,000里拉。普通交纳方式——25,000里拉。
第六十条 通行证的提取
当通行证送交到汽车注册公用局后,公用局应向当事人开出一单据,该单据最多可在30日之内代替通行证使用。
第六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及拖车通行证的停用
如果一汽车、摩托车或拖车遇到损坏、拆除或运往国外等情况,则上述车辆通行证的持有人必须在10日之内通知省汽车注册公用局并将该车辆的通行证和牌照一并交回。
汽车注册公用局除了履行其职责之外,还应立即通知民用机动化监察局,并向该局转交相应的通行证和车辆牌照。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第一段的规定均应受到数额从20,000里拉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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