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申报之日起15天之后标识牌照或者拖车或挂车上的复制牌照仍未找到,则该车辆应重新注册。
第一段规定也适用于试验通行车辆的牌照的遗失、被盗或损坏的情况。
若自申报之日起15天后试验通行车辆失去的牌照仍未找到,由应再次申报一个新的牌照。
车辆牌照持有人在汽车标识牌照、拖车或挂车的复制牌照或试验运行车辆的牌照遗失、被盗或损坏之后如果不进行申报则应受到数额为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交付方式:12,000里拉。
——普通交付方式:25,000里拉。
第六十八条 牌照的制造、销售及分发
汽车和摩托车牌照的制造和销售权为国家所专有。
车辆牌照在车辆进行注册时由机动车辆监察局分发给车主。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第六十七条第二段中指明的车辆牌照。
任何人非法制造或出售汽车牌照或摩托车牌照,或者使用非法制造的牌照均应受到1至3个月的拘留处分并罚款数额从50,000里拉至10,000里拉,如果已构成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则另当别论。
第五节 农用机械在公路上的行驶
第六十九条 农用机械的重量和外形上的限制
当自移式农业机械和被牵引的机械在公路上行驶时,其外形尺寸的限制与第三十二条中对一般车辆和拖车的限制相同。
除非有不同于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农业机械具有一根轴,则满载时作用车辆轮上总负荷不得超过5吨,如果有两根轴,则上述负荷不应超过8吨,如果具有3根轴或3根以上的轴,则上述负荷不得超过10吨。
对于自移式农业机械以及装有轮胎的被牵引的机械,则通过用轮胎支承于路面上的平均单位压力不得超过8公斤/厘米’,如果所涉及车辆只有3根或3根以上的车轴,则相邻两车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2米;前段中所述的相应总重量分别不得超过6吨,14吨和20吨重。
受力最大的车轴其载荷不得超过10吨,当相邻两根车轴间距少于1.2米时,受力最大的轴所受载荷不得超过11吨,当上述距离不少于1.2米时,则该载荷不得超过14吨。
履带式农用车辆的总重量不得超过16吨。
当由于工作需要农业机械不得不超出规定的外形尺寸或重量界限时,如果在公路上行驶则必须持有第十条中规定的特殊许可证。
任何人在公路上驾驶外形和/或重量超过规定界限的农用机械均应受到数额从50,000里拉至200,000里拉罚款的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第七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50,000里拉。从16日至第60日之内交付100,000里拉。
第八段和第九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25,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付50,000里拉。
第七十条 农业机械的牵引车①
农用拖拉机只有当制动装置在拖拉机上操纵以及牵引车和被牵引机械的总长不超过14米时才允许在公路上牵弓卜个或几个农业机械。
根据农林部的要求可以达成例外情况的协议。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均应受到数额从125,000里拉至5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125,000里拉。从16日至第60日之内交付250,000里拉。注:①公共建筑工程部于1961年9月20日发出的第49·991号通知:
事项:组合打谷机的通行——1959年6月15日颁布的第393号法令汇集第七十条的例外情况。
根据农林部的特殊要求,本部征得交通部的同意,可以对1959年6月15日颁布的第393号法令汇集的第七十条作出下述破例的修改,同意组合打谷机的通行以及为保证安全通行条件所规定的特别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车辆组合体(拖拉机连同工作机器一起)总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2米。
上述的界限也适用于位于被牵引的农业机械之后用来运载碳氢燃料、备件及机组所必需工具的运输车辆。农用拖拉机不在此列。
2、被牵引的农业机械的制动系统可以不由拖拉机操纵而由跟在机组后方和步行人员来操纵,但要求被牵引车辆的总重不超过11吨。如果超过了这一重量,则应采用自动连续式制动装置。
被牵引机械的总重量可以达到拖拉机重量的四倍,而不受拖拉机通行证上指出的牵引重量的限制。
3、关于应用照明设备以及牵引车视觉信号的规定仍然有效,每一被牵引的车辆应该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