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采用专用标记标出并用于行人横穿大道的部分;
转弯段:影响视线的非直线路段;
路脊:坡度变化限制了视线的路段;
通车斜道:车辆可在行车侧方进入行车道的区域。
带护栏的水平交叉道口:装有护栏的水平交叉道口,用于隔开整个或部分大道以保证按规定方向通行。
第三条 在居住稠密区之外通行应遵守的规定
为了公共安全、出于军事需要或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省行政长官可以根据公共建筑工程部的指示在居住稠密区之外暂时中止所有或部分级别的道路使用者通行。
省行政长官可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对牲畜群和羊群从平原向山区或从山区向平原的周期性迁移作出适宜的规定,并在必要时规定迁移路线、迁移时间及空间范围。
道路产权单位可以作出下述规定:
(a)根据交通需要或道路结构特点的需要暂时地或永久地禁止或限制某些等级的道路使用者通过某道路或某道路的某段;
(b)规定某行车道专用来通行某些级别的车辆;
(C)禁止或限制驻留,或者限制车辆及牲畜在某路或某路段上停留;
(d)为了保护道路或出于技术需要决定暂时终止通行;
(e)对于未装有特殊雪地用轮胎装置的车辆规定必须采用防滑设施;
对于第一段和第三段的(a)点的规定,为谨慎起见可征得下属的意见以确定其必要性。
有先行权道路的产权单位,在需要保证流通密度或交通安全时,可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在进入具有先行权的道路之前必须停车。
当两条道路均具有先行权然而属于不同单位管辖时,通过两个单位协商可以规定车辆停在十字路口以便决定使其使用那一条道路。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可由公共建筑工程部作出决定。
这些规定应通过路标公布于众。
对于国家公路,上述所有权单位的规定应由国家公路地方管理局局长或相应的交通局。负责人来作出。对于由卫戍军区管辖的军事公路,军区也具有第一段和第二段中所述的权力。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可以向公共建筑工程部提出上诉,对于违反军管公路的规定可以向国防部上诉。
对于委托管理的高速公路,由第三段和第四段所规定的产权单位应具有的权力在预先取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由代理方行使。在紧急情况下,相应的措施也可以不必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但委托方要求保留此权力的情况除外。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中所规定的义务、禁令或限制均应受到罚款(现为行政处分)从20,000至50,000里拉。对于罚款数额有不同于法令的其他规定情况除外。罚金交付:
立即交纳方式:机动车辆为12,000里拉(其他情况为6,000里拉)。
正常交纳方式:25,000里拉。
第四条 在居住稠密区之内通行时应遵守的规定
在居住稠密区可由市(镇)长作出下述规定:
(a)采取第三条中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中规定的措施;
(b)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确定的范围内中止某些车辆的通行;
(C)规定装卸货物时间表;
(d)为了保证车辆的流通密度和安全行驶,可以规定在进入某一确定道路之前,驾驶入员必须将车辆停在十字路口以便给予进入该道路的优先通行权。
如果没有其他的有关标志,所谓“禁止停车”适用于从上午8点至22点。
对于穿过居住稠密区又不属于市(镇)管辖的路段,第三条中第一段及第二段规定的措施是地方行政长官的权限,而该条中第三段的(d)中所规定的措施则是道路所有权单位的权限。 [Page]
为了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或军事需要而中断交通时,或者决定长期禁止、限制交通或长期禁止、限制停车时,为慎重起见根据具体条件可征求下属部门的意见以确定其必要性。
市镇政府可以决定:
(a)由市(镇)长确定停车区;
(b)由市委会作出决定,在停车区设置由市委会直接管理并有看守人员的停车场;
(C)由市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于有看守人员的停车区委托出让并赋予相应设施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