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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交通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5:46:23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具有以下设施:
  (a)位于前方的两个白色反射装置两个红色尾灯以及位于车辆后方的两个三角形红色反射体;如果车辆组合体的横向轮廓沿宽度方向超过2·5米、沿高度方向超过4米,则应安装两个红色轮廓灯; [Page]
  (b)车灯用电可由牵引车上的照明设备通过电缆连接来供给,也可以由设置在被牵引机械上的蓄电池单独供电;
  (C)照明设备也可以只安装在车辆组合体的最后一个组件上,以便指示出车辆组合体的最大轮廓尺寸。至于照明装置之间的相互距离以及距地面的高度已在贯彻法令汇集的规章第二百三十五条中作了规定。
  4、当车辆组合体的一个组件的尺寸或重量超过了法令汇集的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的界限时,如果公路所有权单位不同意许可证上的规定则车辆组合体不得通行,因为有可能许可证是在公路宽度小于5.5米或者车辆组合体的总高度超过4米但不超过4.5米的条件下发放的,这有可能符合公路的实际情况。
  5、车辆组合体的迁移一般应在夜间进行,不必要由交通警察机关人员护送,只要组合脱谷机管理人负责在距组合脱谷机车辆组合体不少于75米的前方和后方安排自己的人员用红色宽绸作信号及时而有效地向其公路上的通行者显示车辆组合体的存在。如果机组的迁移是在夜间或在可见度极差的条件下进行的,则护送机组的人员应采用更有效的红色灯具作为信号装置。
  上述规定只限于在谷物收割季节以及牧场播种季节有效。
  第七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设备
  如果农业机械具有不带轮胎的车轮或履带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配备相应的设备以免污染、损伤或过度地磨损路面。
  自移式农业机械以及自移式农业机械和被牵引的农业机械组成的组合体应该具有有效的制动装置。
  自移式农业机械应装有一个消音装置以减小发动机发出的噪音。
  自移式农业机械、农用拖车以及其他被牵引的农业机械应该装有下述的视觉信号装置以及照明装置。关于这些装置的应用在第一百一十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1、自移式农业机械
  (a)白色的前方位灯和红色后方位灯以及后方红光反射装置;
  (b)后方白色或黄色近光灯或者白黄色的近光灯;
  (C)当机器的尺寸超常时,前方应装有白色轮廓灯,后方应装有红色轮廓尾灯。
  2、农用拖车:
  (a)前方白光反射装置,后方红色方位灯以及后方红光反射装置;
  (b)当拖车的尺寸超常时,后方应装有红色轮廓灯。
  3、其他被牵引的农业机械:
  当被牵引农用机械的后方位灯被机器的外形轮廓遮盖时应设置2中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应装近光式防雾探照相,近光式白色倒车探照灯以及只在农业机械工作过程中应用的特种探照灯。
  后方的标识牌照应具有白色照明。
  任何人违反本条的第一段规定将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罚款(现为行政处分)。
  任何人在公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如果其上的消声装置或某种制动装置或视觉信号装置或照明装置不齐全或不符合本条及相应规章的规定将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25,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之内交付50, 000里拉。
  第七十二条 农业机械证书及注册
  第二十九条第一段中(a)(c)(e)点所述的自移式农业机械、脱谷机以及满载总重量超过1.5吨的农用拖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持有由民用机动化监察局发放的通行证书。
  民用机动化监察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农场或通过农业机械开展业务的企业或者从事出租农业机械的单位需进行注册并发放证书以说明车辆的产权以及企业的业主。
  第一段中所述车辆应属于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的“认可”对象,按照正式手续这应是由运输部征得农林部同意之后确定的。
  当这些农业车辆符合“认可”类型或者由民用机动化监察局进行检验合格从而满足在公路上的行驶要求时才可以发放上述证书。
  在证书上应注明注册号,标识号以及车辆制造号
  对于第六十九条第四段所述的农业机械,按照本条规定,该证书只有同时具备第10条中规定的许可证时才有效。
  在为贯彻本法规而作出的规定中,将发出相应的文件,在这些文件中有为达到认可而列出的成组的问题,并且还列出了对自移式农业机械和农业用拖车所归属的类别进行检验的程序。
  出于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农业机械运载牲畜或农产品以及农业用品,只要是农业上的需要即可。
  任何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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