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共同规定
第七十七条 通行时应携带的必要证件
司机应随身带有由相应权力机关签署的车辆通行证,如果车辆的用途与通行证上规定的用途不符合,则应该持有相应的批准证书。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均将受到数额为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付款方式:12,000里拉。
——普通付款方式:25,000里拉。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的特征:类型的核查
在为贯彻本法令而制定的规章中,对于机动车辆以及被机动车所牵引的车辆规定了下述内容:制动装置的特性;视觉信号装置和照明装置的特性及应用方式;挂车的视觉信号装置;汽车和无轨电车应具有的侧面桔黄色灯光装置;听觉信号装置及附加的报警装置;消声装置的特性和应用方式以及柴油机车辆燃烧物排泄管的位置;车辆玻璃的特性以及后视装置的特性和应用方式;信号接受装置和特性和应用方式;轮胎和等效装置的特性;履带式农业机械在公路上行驶时适应装置的特性;最大牵引重量以及牵引机构的特性;挂车的特性以及满载总重量不超过1.5吨的农用拖车的特性;压力燃料或气体燃料供应装置特性及安装方式;牌照的特性及安装方式;用于运输危险品的汽车、车辆和拖车的特性。
运输部对下述装置予以批准:连续及自动制动装置;视觉信号及照明装置;听觉信号装置以及附加的警报装置;消声装置。玻璃;信号接收装置;当地防滑轮胎;牵引装置;燃料供应装置或者气体燃料供应装置。
任何人驾驶的车辆如用柴油发动机而燃烧物排泄管的位置不符合规章中的规定或者挂车特性及满载重量至15吨的农用拖车的特性不符合规定均应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到100, 000里拉的罚款(现为行政处分)。
任何人所驾驶的车辆如果牵引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压力燃料或气体燃料供应装置不符合规定均应受到从125,000里拉至500,000里拉的罚款(现为行政处分)。
任何人驾驶用于运输危险品的汽车、摩托车或拖车如不符合规章的规定将受到拘留至2个月的处分并应交付数额为125,000里拉至500,000里拉的罚款。
罚金交付:
第三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25,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之内交纳50,000里拉c
第四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一在15日之内交纳125,000里拉。从第16日至60日之内交纳250,000里拉。
1982年2月1O日颁布的第38号法令的第十三条规定,运输部可以通过自行颁布的法令以修改附属于公路规章中的某些条款以便贯彻1974年6月6日颁布的第298号法规。
现转抄1982年7月20日颁布的机动化法令如下:
运输部
1982年6月20日法令
对贯彻公路法的规章的修改
运输部部长
在1982年2月1O日颁布的第38号法令的第十一三条中曾授权运输部部长制定法令以对贯彻1959年6月30日共和国总统签署的第420号法律所制定的规章中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从而使之适应于1976年5月5日颁布的第313号法令汇集以及共同体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国际规章,在上述条款中包含第三百四十四条,该条涉及到在采用气体或液化燃料的车辆上安装液化石油气和甲烷气罐的问题;
对于在车辆上安装甲烷气和液化石油气罐的规定应该作适当的修改,因为该法令已颁布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法令:
第一条 对于由共和国总统于1959年6月3O日通过颁布第420号法令而批准的规章中第三百四十四条作了如下替代:
第三百四十四条——气罐的安装——甲烷气罐和液化石油气气罐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外部和内部,但不能安装在前部。
安装在汽车外部的气罐可以位于:
——在车箱地板之下,直接与底盘相连,但气罐应在车辆外形轮廓范围之内并在与地面有足够距离(车辆满载时该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此外还应采用钢板作适当的保护。
——放在车箱后部并与车身相邻接,但要在车辆的平面投影轮廓之内并采取适当的防日光照射保护措施;
——在车箱顶棚之上,但要在车辆平面投影之内,此外,还在采用适当的防日光照射的保护措施。
安装在汽车内部的气罐应配备一个安装有成组阀门的容器,这些阀门对于汽车内部应该是密闭的,并且最好设置两个具有适当截面与外界相通的气窗,其位置应作适当布置以使汽车开动时外界空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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