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段:立即交纳方式——机动车辆12,000里拉(其他情况为6,000里拉)。普通交纳方式——25,000里拉。
第一百零七条 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必须与其前方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便能够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及时停车以避免与前方的车辆发生碰撞。
在居住稠密区之外,带拖车的汽车、带挂车的汽车以及铰接式车辆在禁止超越的公路或公路段上行驶时,其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如果扫雪车在工作,那么车辆在行进时必须特别注意安全,与扫雪车的距离至少应保持20米。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将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25,000里拉。从第16日到第60日内交付为50,000里拉。
第一百零八条 在山区公路上同公共运输线上的车辆交叉相遇时
在由专用标志标出的山区公路段上,当一车辆与一辆公共服务线上的车辆交叉相遇时,非公共服务线上的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停车,只有待公共服务线上的汽车驶过去之后方能继续行驶。
上述标志由公共汽车服务公司负责安置,但事先需经公路产权单位批准并征得省机动车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任何人违反本条第一段的规定均应受到数额为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付款方式:机动车辆为12,000里拉(其他情况为6,000里拉)。普通付款方式:25,000里拉。
第一百零九条 车辆视觉信号装置及照明装置的使用
在太阳落山后半小时至太阳升起前半小时的时间间隔内行车必须使用视觉信号装置以及照明装置;在白天,当车辆穿过隧道时以及在可见度低的情况下也必须使用视觉信号装置和照明装置。
自行车及机器脚踏车的情况例外。当这类车辆停车时也必须使用视觉号装置,但在公共照明路灯足够亮或者停在行车大道之外的情况下除外。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为25,000里拉。从第16日到第60日内交纳为50,000里拉。
第一百一十条 机动车及拖车视觉信号装置及照明装置的使用
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段所规定的时间内,机动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应按如下要求使用视觉信号装置和照明设备:
(a)当公共照明充足时,点亮方位灯;
(b)当公共照明设备不足时:点亮遮光探照灯以及后方位灯;
(C)当无公共照明时以及速度超过40公里/小时时,点亮大灯以及后方位灯。当一车辆与其他车辆相遇时司机应点亮遮光探照灯并应降低速度。
在拖车、农用拖车及被牵引的运输车上,在行, 驶过程中应点亮后方位灯。
在行驶过程中上段所述车辆还应点亮轮廓灯以及车牌照明灯。
与牵引车脱开的拖车以及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属于例外情况,在这些车辆停车过程中,当缺少公共照明或公共照明不充分时,应点亮方位灯、轮廓灯以及车牌照明装置;若上述车辆未停在行车大道上,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当公共照明充分时,在50米内可看到存在的车辆。
在居住稠密区,禁止使用耀眼的大照明灯。
任何司机当遇到其他车辆或接近其他车辆时如不打开遮光探照灯将受到不超过3个月的拘留处分或受到数额从30,000里拉200,000里拉的罚款。
任何人违反本条的其他规定受到数额为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第八段: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为25,000里拉。从第16日到第60日之内交纳为50,000里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改变行驶方向或改变行车道——中止行驶
如果司机打算改变行车方向,必须根据转弯方向及时地向侧面伸出右臂或左臂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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