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驾驶带挂车的载重汽车或铰接式车辆,如果满载时的总重量超过其规定总重量数值的5%,将按照第二段中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适用于超出重量5%的情况,而对于上述几种罚款数目分别为不超过重量的10%,20%,30%以及超过重量30%时。
如果是摩托车,则上述行政处分减半。
本条规定除行政处分也适用于第十条中定义的超常运输和超常车辆。即通行时无许可证或者满载时的总重量超过了许可证上规定的最大重量时,这不包括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有关车辆允许可有5%超载部分。
对于运输属于1979年7月10日颁布的第579号法律中第一条规定的危险品的车辆,前段中规定相应于对通行证上规定总重量的超出量,而不给予5%的允许超出量。
本条上述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司机、车主以及用该车辆专门为其运货的订货人。
在查明超重的情况下,只有当交纳过上述行政处分中规定的最低数目的罚金之后才允许车辆继续行驶,如果车辆满载总重量超过了通行证上规定值的10%,则除了交纳罚款之外还必须将载荷减少到规定的重量范围之内才允许继续行驶。
在确定本段所规定的行政处分时,通行证上标明的车辆允许总重量以及计算超重有分数时所用的数量均应按照“百公斤”数的单位圈整。
内务部通过法令规定查明单车重量的方法。
由1959年6月30日第420号共和国总统令批准了的交通法条令汇集的第五百五十五条已经被撤消。
对于在外国注册的车辆,当车辆满载重量超过原注册国所发放通行证上规定的总重量的5%时,将受到与本段规定相同的行政处分;这种行政处分罚款可以在通知违章时交纳,无论如论都必须在该车辆离开意大利之前交纳。在任何情况下,要按照现行规定不允许这类车辆在超过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大重量的情况下通行,对于符合第十条规定而获得的超常运输情况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用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载人和运货
对于任何汽车而言,司机均必须具有驾驶车辆所必需的足够的自由空间。
在车辆的前方坐位上,可供司机之外的其他人乘坐,允许乘坐人员数目应符合通行证上的规定。
对于摩托车而言,如果车辆具备安全载人的条件,允许按通行证上规定的数目乘坐司机除外的其他人员。
在摩托车和机动脚踏车上禁止运载未作可靠固定的物品,并禁止运载沿车辆横向或纵向相对于车辆轴线外伸量超过50公分的物品。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均应受到数额为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交付方式:12,000里拉。
——普通交付方式:25,000里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驾驶汽车过程中佩戴眼镜或使用指定的仪器设备
驾驶执照持有者在获得驾驶执照时,执照发放单位已对有生理缺陷者或残疾人或有功能障碍的人在驾驶车辆时规定佩戴眼镜或使用指定的仪器装置,这些规定必须遵守。
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均应受到数额为30,000里拉至2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为50,000里拉。
——第16日到第60日之内交付100,000里拉。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用于载人和运货车辆的驾驶
为了限制用于载人和运货车辆的每日连续驾驶时间,除了1969年3月25日颁布的第543号共同体规章的第四条之外,上述规章也适用于车辆驾驶期间、休息期间以及为进行必要的检查而暂停驾驶的期间。
对于带拖车的载重汽车、铰接式车辆以及带挂车的载重汽车应自旅程开始起由两个司机轮流驾驶车辆,或者当旅途超过450公里且需要司机连续两班驾驶才能完成旅途时,则先由一个司机驾驶,在旅程达450公里时再由另一司机替换,这相应于下述情况:
(a)在运送旅客的情况下当拖车、半拖车或铰接式汽车的后单元满载总重超过5吨时;
(b)在运货情况下,带拖车的载重汽车、铰接式车辆或带挂车的载重汽车当满载重量超过20吨时。
任何人违反了本条规定均应受到从15,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立即付款方式:机动车辆为12,000里拉(其他情况为6,000里拉)。
——普通交付方式:25,000里拉。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及郊区汽车和摩托车专用公路上的行驶
在高速公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