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未经允许而在道路上安置广告牌或其他广告形式或者违反本条中的其他规定,均应受到从50,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罚金交付;
——只有普通交纳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罚款25,000里拉。在第16日至60日交纳罚款50,000里拉。
第十二条 私人小道
对于连接庄园与住宅的私人小道本篇规定的道路产权单位所具有的权限应由市(镇)政府行使。
第二篇 交通信号标志
第十三条 交通信号标志
交通信号可分为危险信号标志、说明性信号标志以及指示信号标志。
道路产权单位具有下述义务:
(a)在居住稠密区以外设置危险信号标志。
在道路的支路上由具有通行优先权的单位设置“优先通行”的标志。
如果一条道路通往包括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段并设有“平面交叉道口”标志的道路,则这条道路上也应安置“平面交叉道口”标志。
如果需要,可在一块矩形牌子上标出可找到“平面交叉道口”的方向。
在交通密集的国家公路、省属公路或市镇公路的平面交叉道口附近,也应安置附加的中间信号标志;
(b)在居住稠密区负责设置确有必要的危险标志;
(C)设置说明性信号标志。在居住稠密区的入口和出口处由市(镇)政府负责设置速度限制的起始和终止标志;“在交叉路口停车”的标志则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这种停车对该产权单位是有利的。
(d)如果认为需要,负责设置指示信号标志。应该在具有通行优先权的两条道路的交叉路口之前和之后设置“优先通行界限”和“优先通行公路”字样,除非在两条道路的一条上已设置了“交叉路口停车”的标志。
市(镇)政府应在居住稠密区入口处设置有关标志:
(e)有权使用除“急救站”标志之外的其他服务站指示标志;这些标志可由服务站业主设置。
交通信号标志应十分醒目,在居住稠密区之外,应在交通信号标志上装有反光装置。 [Page]
对于委托管理的高速公路而言,本条规定的义务应由管理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