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大道上的标志
通过大道上的标记来表示的交通信号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这些信号标志包括沿公路的纵向标线,横向的标线以及其他标示。
纵向标线由连续线条及断续线条组成。
纵向连续线条用以划定行车道的界限或标志前进方向,行车时不得超越此线。
纵向间断线条也用来表示行车道的界限和前进方向,但是允许超越。
一条纵向连续线可以并排在另一连续线的侧方。当间断标记线直接位于驾驶人员左方时,表示驾驶人员可以超越此标线;如果连续标线直接位于驾驶人员左方则不得超越。
车辆不得跨越标线行驶。
根据交通需要,前进方向标线可在大道中间线的不同位置处标出。此外,对于多于4条行车道的道路,前进方向标线可临时变动,只要新的标示十分清楚即可。
在大道边缘处的纵向线表示行驶的极限位置。
公路产权单位应该在用栏杆将大道沿通行方向隔开的平面交叉道口附近标示一条纵向连续线作为对该部分大道划定的界限。
横向标线由连续线和间断线组成。
横向连续线表示驾驶人员见到停止通行信号时应停车的位置。
横向间断线用以表示人行横道或者用斑马条纹线指示大道上的步行或自行车横穿区。
人行横道线同时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当见到停止通行信号时而必须停车的界限,这条人行横道线也可划成连续线。
不论是纵向还是横向的成排路灯或成排的其他构件均应视为连续线。
其他标示则用于指示方向、非通行区、大道上的障碍、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车站、停车区界限及类似情况。
大道上的标示可以装有反光设施。
任何人如不遵守大道上的标志,尽管未构成严重的犯罪,均应受到从20,000里拉到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罚金交付:
——立即交纳方式:机动车辆为12,000里拉(其他情况为6,000里拉)。
——普通交纳方式:25,000里拉。
第十五条 平面交叉道口标志
平面交叉道口的木栏外部应涂成红白相间的条纹并应装有反光装置。在木栏上可以增添一个或几个红灯,如果该木栏只用于隔断大路的前行部分,则其中一个红灯应表示终止自由通行。
当平面交叉道口的木栏是远距离操纵且操作人员在操作位置看不到其工作情况时,则在通道上应设有警铃,必要时还可设置其他光学装置以及时显示木栏的关闭状态。
如果平面交叉道口上的木栏操作机构出现故障,则可临时用一个或几个支架代替,尽管支架不能将整条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