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装有本栏的平面交叉道口应在直接靠近铁路处设有斜十字标志,该标志由铁路所属单位安装并担负其费用。如果铁路线有两条或多于两条的路轨则这种斜十字标志应成双安装。为此,公路产权单位无权对必要的占地要求赔偿。
对于未装有发光信号的木栏,当火车来临时可由两盏红色交替闪烁的灯光来表示并伴有声音信号,该闪烁灯应位于道路的右方,一般装在斜十字标志的柱上。如果必要,另一盏闪烁的红灯或另两盏交替闪烁的红灯可以装在道路的左方。灯光的设置应使得从后方也能看到。
当平面交叉道口所设置的木栏仅用于控制大道上车辆的通行方向时,则木栏上应配备上段所述的发光信号装置。
对于未装有木栏的平面交叉道口,除了设置发光信号的平面交叉道口之外,应保证从平面交叉道口的两侧清楚地看到铁道,特别要考虑到火车的最大速度。
为了保证上述可见度的必要工程项目不仅具有公共工程的特点,而且是紧迫而不能推迟的工程,因此它符合公共工程的征用法。对于有争议的情况将由运输部部长裁决。
车辆驾驶人员在接近一平面交叉道口时,应特别谨慎,以免发生事故。
在进入无本栏的平面交叉道口之前,道路上的通行者应在未接触铁轨之前停下,当确认在视线之内看不到有任何火车时,迅速横穿铁道。当木栏关闭或即将关闭或者出现警铃或光学信号以表示木栏即将关闭或者本栏代用装置出现或者红色闪烁灯处于闪烁状态时,道路上的通行者不得穿越平面交叉道口。
任何人违反第九段和第十段规定将受到从10,000里拉到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改为行政处分)。
任何人违反第十一段规定将受到从30,000里拉至2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第十二段:立即付款方式——对于机动车为12,000里拉(其他情况为6,000里拉)。普通付款方式——25,000里拉。
第十三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纳罚款50,000里拉。从第16日至第60日交纳罚款数为100,000里拉。
第十一段及最后一段不在1967年5月3日颁布的317号法令中的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刑事化范围内,而是在1981年11月24日颁布的第689号法令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非刑事化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交通指挥人员的手势信号
交通指挥人员所用的手势信号如下:
(a)手臂沿与通行方向相垂直的方向伸平表示禁止通行;
(b)手臂沿通行方向伸平表示允许通行;
(C)手臂竖直举起时其含义与第十七条中(C)点所述的黄灯信号相同。
为了顺利通行,交通指挥人员可以使车辆加速前进也可以使车辆停止或使其按预先确定的方向绕行。
任何人如不服从交通指挥人员的指挥将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改为行政处分)。
如果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指挥人员禁止通行时仍然继续通行,则应受到从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第三段:立即付款方式——对于机动车辆为12,000里拉(其他情况为6,000里拉)。普通付款方式——25,000里拉。
第四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内交纳罚款数额为25,000里拉。在第16日至第60日交付罚款数额为50,000里拉。
第十七条 交通灯光信号
交通指挥灯有红色、绿色及黄色三种,或只有黄色灯一种,其含义如下:
(a)红灯表示禁止通行;
(b)绿灯表示允许通行;
(C)绿灯之后的黄灯表示禁止超越信号,除非在黄灯亮灯时车辆已如此接近以致于从安全角度考虑在超越该信号之前已无法停车;
(d)闪烁的黄灯信号表示行车注意减速;
当红灯同时带有绿色箭头时,成队的车辆驾驶人员应沿箭头指定方向行驶。
红灯还可同时带有特殊的发光信号以允许有轨电车通行;绿灯也可同时带有特殊的发光信号以禁止有轨电车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