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发光信号可用于告诫行人。
安全岛界线、十字路口中心亭及位于大道上的类似设施可以装有黄色信号或者反射黄色光的装置;当公共照明照射不到时应在这些装置上设置信号标志。
大路的边缘可用反光装置加以标示:右边缘采用红色反光装置,左边缘采用白色反光装置。
任何人违反交通灯光信号均应受到从20,000里拉至5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若一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指挥灯出现禁止通行信号而继续向前行驶则应受到从25,000里拉至100,000里拉的罚款处分(现为行政处分)。
罚金交付:
第七段:立即付款方式——对于机动车辆为12,000里拉(其他情况罚款数为6,000里拉)。普通付款方式——25,000里拉。
第八段:只有普通付款方式——在15日之内交付罚款数为25,000里拉。在第16日至第60日内交付数额为50,000里拉。
第十八条 禁止采用其他信号 [Page]
不准采用与规定信号不同的其他信号,也不准采用与规定信号方式不同的其他信号方式。
第十九条 交通信号实施法规
在实施本法规的规章中规定了交通信号、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灯的类型以及交通信号的特性和应用方式。
第三篇 车辆总论
第一节 车辆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十条 车辆的定义
在本法规中,所谓车辆是指由人驾驶的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不包括儿童或残疾人使用的无发动机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分类
车辆可分为:
(a)人力车;
(b)畜力车;
(C)脚踏车;
(d)机动脚踏车;
(e)摩托车;
(f)汽车;
(g)无轨电车;
(h)拖车;
(i)农用机械;
(j)运输车;
(k)工程机械。
第二十二条 人力车及畜力车
人力车是指由人力推动或拖拉的车辆。
由畜力牵引的带有车轮或滑板的车辆可分为:
(a)主要用于载人的车辆;
(b)主要用于运货的车辆;
(C)农场专用的农业运输车。
第二十三条 脚踏车
脚踏车是指具有一个、两个或多个车轮并通过脚踏板或类似装置的人力驱动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脚踏车
机动脚踏车是由发动机驱动并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它具有下述特征:
(a)汽缸容积最大不超过50cc;
(b)功率最大不超过1.5马力;
(C)发动机重量最大不超过16公斤;
(d)在水平路面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
上述车辆一旦超过了上述所规定的极限值,则认为是摩托车。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
摩托车是由汽缸容积超过50cc的发动机驱动并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它们可以分为:
(a)普通摩托车及带边车的摩托车;分别具有2个或3个车轮并用于载人;
(b)机动三轮车:有3个车轮,并用于运货;
(C)分别用于载人或运货的摩托车;
(d)特种用途的摩托车或符合第二十六条(f)所述特征的特种运输用的摩托车。
摩托车的宽度不得超过1.6米,长度不得超过4米以及高度不得超过2.5米。满载时一个摩托车的总重不得超过2.5吨。
第二十六条 汽车
由发动机驱动并至少具有4个车轮的汽车可分为:
(a)面包车:是用于载人的汽车而包括司机在内最多只能乘坐9人;
(b)公共汽车:用于载人的汽车,并且包括司机在内可供9人以上乘坐;
(C)载人和运货混合使用的汽车,满载重量不超过3.5吨,包括司机在内最多只能乘坐9人;
(d)卡车:用于运货的车辆;
(e)公路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