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 的
本法律以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安全及畅通,防止道路交通引起的障碍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
一、本法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1.道路
道路是指道路法(1982年法律第180号)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道路,道路运送法(1981年法律第183号)第二条第八项中规定的汽车道及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其它场所。
2.人行道
人行道是指供行人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3.车行道
车行道是指供车辆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及路标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3.2 干线车道
干线车道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法(1957年法律第7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以下同〕及汽车专用道路(道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用道路,以下同)的干线车道构成的车道。
3.3 自行车道
自行车道是指供自行车使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划分的车道部分。
3.4 路侧带
路侧带是指供行人通行使用又具有车行道作用,在无人行道的道路或不设人行道一侧的靠路边的带状道路部分,用路标划分。
4.人行横道
人行横道是指用标志、标线表示,供行人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
4.2 自行车横道
自行车横道是指用标志、标线表示,供自行车横穿道路的道路部分。
5.交叉口
交叉口是指十字路、T形路等,有两条以上道路交汇部分(在有人行道和车道划分的道路上,是指车道交汇部分)。
6.安全地带
安全地带是指为了路面电车上下车乘客及横穿道路的行人的安全,在道路上设置了岛状设施,或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标明的道路部分。
7.车辆通行带
车辆通行带是指用道路标志等标明车辆应该通行的道路部分。
8.车辆
车辆是指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轻型车辆及无轨电车等。
9.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除带发动机自行车以外的车辆。
10.带发动机自行车
带发动机e行车是指排气量低于总理府令规定的总排气量,使用发动机、行驶时不需要轨道或架空电线的自行车。
11.轻型车辆
轻型车辆是指自行车、运货车等依靠人力或畜力或靠其它车辆牵引,运行时不需要轨道的车辆。但是使用残疾人用的轮椅或幼儿用车除外。
11.2自行车
自行车是指使用脚蹬、手摇曲柄,除残疾人用的轮椅和儿童用的车以外,靠人力运行的两轮以上的车辆。
12.无轨电车
无轨电车是指通过架线供给电力,不利用运行轨道的车辆。
13.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是指接轨道运行的车辆。
14.信号机
信号机是指用电操作的,在道路交通中为管理交通用灯光表示信号的装置。
15.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