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公安委员会认可且指定的交通流量不大的区域,可不受前项规定所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停车及驻车的特例
在第四十四条及前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停车和禁止驻车的道路部分,如果有道路标志等标明准许停车或驻车时,车辆可不受前条禁止规定限制。
第四十七条 停车及驻车的方法
一、车辆为乘客上下车、装卸货物而停车时,须尽量靠道路的左侧且不得妨碍其它交通。
二、车辆在驻车时,须靠道路左侧边且不得妨碍其它交通。
三、在车道的左侧端设置了路侧带(用道路标志等标明或施行令规定禁止在该路侧带停车或驻车的情况除外)的地方,车辆要停车或驻车时,可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进入路侧带且不得妨碍其它交通。
第四十八条 停车及驻车方法的特例
如果有道路标志等指定了停车及驻车的方法,车辆可不受前条规定所限,按道路标志等停车及驻车。
第四十九条 限时驻车区域
一、公安委员会可以制定限定同一车辆在某段时间连续停车的道路区域(以下称限时驻车区域)。在限时驻车区域内为确保正常驻车,设置并管理驻车计时器。 [Page]
二、公安委员会根据道路的构造、交通状况等判断,确认在限时驻车区域内不宜设置驻车计时器时,可不受前条规定所限。设置并管理发放汽车驻车票的设备(汽车驻车票的样式、公章、发放时间要按总理府施行令规定,并在其事项中列出)。
三、除了前两项规定外,公安委员会还须向要在限时驻车区域驻车的驾驶员提供信息。对其车辆进行管理,并向其说明在限时驻车区域驻车的正确方法及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对第一项提及的驻车计时器及第二项提到的发放驻车票的设备的管理及有关事务,以及第三项提及的措施,公安委员会可将此委托给总理府令的制定人。
第四十九条之二 限时驻车区域内驻车方法等
一、限时驻车区域内驻车(多乘员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在其运行系统有关停车站或停车场,为调整其运行时间而驻车的情况除外),遵照下项至第四项规定,可不受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所限。
二、车辆在限时驻车区域内的驻车时间,由道路标志表示,起算时间是从第一项提及的驻车计时器感知车辆或拿到驻车票时。车辆驻车从起算时间开始不得超过道路标志所表示的时间持续驻车。
三、车辆在限时驻车区域内不按照道路标志等指定的方法及地点驻车时,不得驻车。
四、车辆驾驶员在限时驻车区域驻车期间,须使驻车计时器开动,或拿到驻车票时须放到车辆前面容易看到的地方。
五、如果警察署长按照公安委员会的决定,对在限时驻车区域的驻车指定了可以驻车的场所和驻车方法,且指定了驻车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发放了许可证时,得到许可的有关车辆按照指定的驻车方法、驻车场所且在指定的驻车期间内,可不受前三项规定所限。但不得超过指定驻车期间。
第四十九条之三 限时驻车区域内停车的特例
第四十四条 提及的所有道路部分作为前条第三项根据道路标志准许驻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