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标志等指定的区域中,通过看不清左右情况的交叉口,看不清前方情况的道路的转角或上坡道的坡顶时;
2.在道路标志等指定的区域中,通过山路或转弯处较多的道路。
二、除了为防止危险不得已的情况下和其它法令规定必须鸣音响器的情况以外,不得鸣音响器。
第十二节 载人、载物及牵引
第五十五条 载人或载物的方法
一、禁止车辆的驾驶员在没有乘车设备的部位载人,在没有载货设备的部位上载货。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以下至第五十七条称“货车”)装载货物时,允许尽可能少的人员为看守货物而乘坐在车厢中。
二、载人或载货时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野或操作方向盘等。使后车镜失效,妨碍车辆的平稳,或使人不能从外部确认车辆的方向指示器、车牌号、制动灯、尾灯或后部反射器时不能行驶。
三、乘车的人不得因乘车造成驾驶员违反前两项规定。
第五十六条 载人或载物方法的特例
一、车辆出发地管辖警察署长(以下至第五十八条称“出发地警察署长”)根据车辆结构、道路交通状况确认没有故障且指定了车辆可以装载部分的许可后,车辆可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装有设备以外的指定场所装载行驶。
二、出发地警察署长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认没有妨碍并准许装载时,在被准许的人员范围内,货车可在车厢载人。
第五十七条 载人或载物的限制等
一、车辆(轻型车辆除外,以下同)的驾驶员不得超过规定的乘车人员数或装载货物的重量、大小、装载方法的限制来载人或载物。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载人”的规定及前条第二项得到许可在货车车厢中载人的,可不受此限。
二、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危险,保障交通安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轻型车辆的载人载物制定限制规定。
三、货物不能分割,超过了第一项规定的装载重量及前项公安委员会制定的装载重量时,在出发地警察署长根据该车结构、道路交通状况确认没有妨碍而准许装载时,车辆驾驶员可不受第一项及前项规定限制,在准许的装载重量范围内超过限制装载行驶。
第五十八条 限制外许可证的颁发
一、出发地警察署长按第五十六条及前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许可(以下本条内称“限制外许可”)时,必须发给许可证。
二、得到前项发给的许可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此许可证。
三、在颁发许可证时,为防止该许可可能造成的危险,出发地警察署长可附加一些必要条件。
四、第一项中的许可证的样式和其它限制外许可的手续,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的牵引限制
一、没有相应构造和装置的牵引车,禁止牵引其它车辆。因有故障等不得已的原因,根据道路法施行令规定可牵引该车。
二、机动车驾驶员牵引它它车辆时,用机动二轮车及小型特种机动车牵引不能超过一辆,用其它机动车牵引时不得超过两辆,且牵引车的前端到后端(牵引两辆时,为第二辆的后端)不得超过二十五米。只有公安委员会指定道路、限定时间允许牵引时可以例外。
三、公安委员会在给予前项后段许可时,须发许可证。
四、得到前项发给的许可证的驾驶员在进行许可范围内的牵引时必须携带许可证。
五、第三项许可证的样式及第二项规定的有关许可的手续及必要事项,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六十条 机动车以外车辆牵引限制
为防止道路危险,保障交通安全,必要时,公安委员会可对用机动车以外车辆牵引予以限制。
第六十一条 防止危险的措施
车辆载人、载物及牵引时,警察为防止危险可让该车辆停车或对该车辆驾驶员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节 禁止驾驶整修不良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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