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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道路交通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5:46:2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所限,必须在此自行车横道行进。
  二、在交叉口或前方附近有表示禁止进入路口标志时,自行车不得越过标志进入交叉口。
  第六十三条之八 自行车通行方法的指示
  对违反第六十三条之六或前条第一项规定通行的自行车,警察可指示其在人行道行进。
  第六十三条之九 自行车的制动装置
  一、没有安装符合总理府令标准的制动装置的自行车,因会发生交通危险,不得乘骑。
  二、没有安装符合总理府令标准的反射器的自行车,在夜间(含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后段情况)不得行驶。
第四章 驾驶员及使用人的义务

  第一节 驾驶员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禁止无执照驾驶
  任何人没有取得按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委员会颁发的驾驶执照(含按第九十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或第一百零三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驾驶执照失效的情况),不得驾驶机动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
  第六十五条 禁止酒后驾车
  一、任何人不准酒后驾车。
  二、对有可能违反前项规定的人,任何人不得提供酒类后劝酒。
  第六十六条 禁止过度疲劳驾驶等
  除了前条第一项规定外,任何人因过度疲劳、生病、药物等影响不能正常驾驶时,禁止驾驶车辆。
  第六十七条 防止危险的措施
  一、警察认为车辆的驾驶员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第五项或第六项的规定驾车时,可使该车辆停止或让其出示接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驾驶执照及第一百零七条之二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
  二、当乘客或要乘车的人认为所乘车辆有可能违反了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驾驶时,警察为了解其身体内酒精含量,可对其进行呼吸检查。
  三、在前二项情况下,当该车辆的驾驶员有可能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前条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或第六项的规定驾驶车辆时,警察除了在他恢复正常驾驶状态前禁止其驾驶外,为防止道路上的交通危险,可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 禁止共同危险行为等
  乘有二人以上的机动车或带发动机自行车的驾驶员使用两辆以上的,车辆前后相连在道路上行驶,或并排行驶时,共同、明显使道路的交通产生危险,或明显给他人带来麻烦,这种行为是必须禁止的。
  第六十九条 (修订时删除)。
  第七十条 安全驾驶的义务
  车辆驾驶员要谨慎地操作方向盘、制动器等装置,并根据道路交通及车辆的状况,不得以危害他人的速度和方法驾驶。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遵守事项
  车辆驾驶员应该遵守以下事项:
  一、在通过泥泞或水洼的道路时要使用防泥器且慢行,不得溅起泥水污水,给他人造成麻烦。
  二、在驾驶时遇到使用残疾人车的人、盲人携带拐杖或导盲犬通行、耳聋的人或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程度的残疾人通行、监护人携带儿童或幼儿步行时,必须暂时停止或慢行且不得妨碍以上人员通行。
  二之二、在专门运送小学生上学、儿童上幼儿园的公共汽车停车,学生和幼儿上下车时,其它车辆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缓慢从其侧边通过。
  三、要从道路左侧设置的安全地带侧方通过时,如果安全地带中有行人,则须慢行。
  四、为防乘客掉落或载物散落,必须采取关好车门等必要防护措施。
  四之二、为了防止乘客从车上掉落等交通危险,要采取不确认安全不开门等必要措施。
  五、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拉上手制动器,确保车辆处于停车状态。
  五之二、在离开机动车或带发动机自行车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使他人不能擅自驾驶。
  五之三、机动车或带发动机自行车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严重干扰他人的方式紧急制动或带发动机自行车发动时,发动机的动力没有传到车轮空转时,不得猛然加速,发出明显给他人造成麻烦的噪音。
  五之四、驾驶员临时驾驶执照(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标志车辆(指贴第七十一条之五、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标志的普通机动车)时,必须与其它车辆保持侧面间距;改变方向时,必须与改变方向或同方向的标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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