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了前面各项规定外,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上的交通危险,保障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有必要规定驾驶员遵守事项。
第七十一条之二 汽车驾驶员遵守事项
一、汽车驾驶员不系座位安全带(道路运送车辆法第三章规定车辆上必须装备的)不得驾驶车辆。但因疾病等原因不适于系安全带的驾驶员驾车时,或按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紧急汽车时或按政令规定有不得已理由时,可不受本项规定所限。
二、坐在助手席上的人不系安全带(在该车此席上安装了此装置),该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但因疾病等原因不适于系安全带的人乘车时,或按政令规定有不得已理由时,可不受本项规定所限。 [Page]
三、坐在助手席以外其它座位上的人员;车上座位有安全带装置,也要尽量使用。
第七十一条之三 机动二轮车等驾驶员遵守事项
一、机动二轮车的驾驶员不戴头盔不得开车,搭乘者不戴头盔,驾驶员不得开车。
二、带发动机自行车的驾驶员不戴头盔不得开车。
三、机动二轮车(带侧车的除外)在高速汽车国道及机动车专用道行驶时,不许载人。
四、取得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二轮车驾驶执照不满一年(从取得该执照前6个月内取得过机动二轮车驾驶执照的除外)不得驾车载人。
五、第一项及第二项座位安全带的标准,作为总理府令规定。
第七十一条之四 实习驾驶员的受教育义务
取得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中第一种驾驶执照不满一年的人(取得该执照前六个月取得过第一种驾驶执照的除外),违反了有关驾驶机动车的法律或规定(只限于政令规定的轻微行为),得到公安委员会发出的受教育的通知时,必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之五 出示实习驾驶员标志的义务
取得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普通机动车的驾驶执照不满一年的人(不包括取得该执照前六个月内取得过普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且不包括执照停止效用期间),必须在所驾驶的机动车前面及后面贴上实习驾驶员的标志。
第二节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措施等
第七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措施
一、因车辆的交通使人死伤或物品损坏时(以下称“交通事故”),该车辆的驾驶员及其他乘务人员必须立即停止驾驶,救护伤员,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必须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现场有警察时,驾驶员(如果驾驶员死亡或负伤等不得已的情况下,则由乘务人员)有义务向警察报告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引起的死伤人数,负伤程度,损坏物程度及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二、得到前项后段报告的警察署的警察,为救护及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在必要时可命令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直至警察到达事故现场。
三、在前两项情况下,现场的警察应对驾驶员等做出为救护伤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必要的指示。
四、紧急汽车如救护车,邮政车,多乘员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有特定公共性的义务,必须继续驾驶车辆时,可不受第一项所限。驾驶员可让其他乘务人员救护及采取必要措施或去报告,驾驶员仍可继续驾驶。
第七十三条 禁止妨碍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除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驾驶员及乘务人员外,还有其它乘车人时,该乘车人不得妨碍驾驶员及乘务人员采取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
第三节 使用人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车辆等的使用人的义务
一、车辆的使用人让与其职业有关人员驾驶该车辆时,必须尽力使该车辆的驾驶员,正副安全驾驶管理员等遵守本道路交通法等规定的有关车辆的安全驾驶事项。
二、消防车及紧急汽车的使用人必须尽力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教育。
第七十四条之二 安全驾驶管理员等
一、机动车的使用人(道路运送法及通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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