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动车的通行方法
第七十五条之四 最低速度
除了按法令规定减速及为防止危险不得不减速的情况,在高速公路主车道上用道路标志标线指定机动车最低速度的区域内,车辆不得用低于此区内指定的最低速度行驶。
第七十五条之五 禁止横穿等
在干线车道上,车辆禁止横穿、掉头或倒车。
第七十五条之六 进入干线车道时与其它车辆的关系
一、机动车(紧急机动车除外)进入干线车道(如果从一个干线车道进入另一干线车道时,进入车道是用道路标志标线指定的)而干线车道有通行的机动车时,不得妨碍该车行驶。
二、紧急机动车正进入干线车道或从通行的干线车道出来时,其它机动车不得妨碍其通行。
第七十五条之七 出入干线车道的方法
一、机动车要进入干线车道时,如果设置了加速车道则须从加速车道上通行。
二、机动车要从干线车道出来时,必须从连接出口的车辆通行带上通行。如果设置了减速车道时,必须从减速车道上通行。
第七十五条之八 禁止停车及驻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除了按法令规定或警察命令暂时停车外,不得停车或驻车。有下列情况,可不受此限:
1.在划为驻车的地方停车或驻车;
2.因故障等原因不得不停车或驻车时,在划有足够宽度的路肩或路侧带停车或驻车;
3.多乘员公共汽车在本运行系统内的车站,为乘客上下车停车或为调整运行时间驻车;
4.在收费处停车。
第七十五条之九 紧急汽车等的特例
一、紧急汽车及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总理府令规定的纠正交通违章的汽车,可不适用第七十五条之七的规定。
二、根据政令规定从事专门道路维护、修缮的道路维护汽车可不受第七十五条之四及第七十五条之五的规定限制。
第三节 驾驶员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之十 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事项
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时,应该预先检查燃料、冷却水和发动机的油量及货物的装载状况。如果有必要,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燃料、冷却水或发动机油量不足而造成不能开动车辆或者装载货物散落或飞扬。
第七十五条之十一 出现故障时采取的措施
一、驾驶员因故障,在干线车道或与此相接的加速车道、减速车道或上坡道(以下称“干线车道等”)或路侧带、路肩上不能开动时,必须根据政令的规定显示出停车的原因。
二、因故障等原因在干线车道等上行驶的车辆不能开动时,驾驶员必须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把车辆移至干线车道等以外的地方去。
第五章 道路的使用等
第一节 道路上的禁止行为
第七十六条 禁止行为
一、任何人不得任意设置信号机、标志、标线或类似的工作物及物件。
二、任何人不得任意设置妨碍信号机、标志、标线等的效用的工作物及物件。
三、任何人不得任意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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