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标志是指表示道路交通的规制或指示的显示板。
16.道路标线
道路标线是指表示道路的规制或指示,用路钉、油漆、石头等画成的线、记号或文字注释等。
17.行驶
行驶是指车辆及有轨电车(以下称车辆等)在道路上按其使用方法使用。
18.驻车
驻车是指车辆为等候乘客、等待货物装卸、等待处理事故等理由持续停止(为装卸货物停车不超过五分钟及乘客上下车的停车除外),以及车辆停止驾驶员离开,不能直接驾驶的状态。
19.停车
停车是指驻车以外的车辆停止。
20.慢行
慢行是指车辆以可以立即停车的速度行驶的状态。
21.超车
超车是指车辆在追上其它车辆时,从追上的车辆侧面通过,并开到其前方的状态。
22.行进妨碍
行进妨碍是指在车辆等行驶中或开始行驶时,造成其它车辆为防止危险被迫突然改变速度和方向的可能的行为。
23.交通公害
交通公害是指因道路交通引起的给人民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大气污染、噪音及振动。
二、道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设置的标线,在本法律应用过程中,据总理府令·建设省令规定,称为道路标线。
三、本法律所用的以下名词的交通参与者应视为行人:
1.利用残疾人用车和儿童用车通行的人;
2.推行机动二轮车,骑带发动机二轮自行车,骑二、三轮自行车的人(包括旁边牵引或附带其它车的这类车)。
第三条 机动车种类
根据总理府令规定的车体的大小、构造及发动机的大小,分为大型汽车、普通汽车、大型特种汽车、摩托车(包括跨斗)和小型特种汽车。
第四条 公安委员会的交通规制
一、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称公安委员会)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谋求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防止交通公害及其引起的道路障碍,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设置、管理,信号机或道路标志实行交通疏导、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行等有关道路交通规则。
如果有紧急需要而没有设置道路标志的时间或确认用道路标志进行交通规制困难时,公安委员会可根据所属都道府县的警察的现场指示,在该地区实行交通规制。
二、根据前项规定,交通规制可因地区、道路区间、场所不同而异。要限定对象、限定日期、限定时间。
三、公安委员会为防止交通危险,确认有必要时,一定要在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设置信号机。
四、信号机表示的信号含义及信号机的有关必要事项;可作为政令规定下来。
第五条 对警察署长等的委任
一、公安委员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期短的)禁止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人和车辆等的通行及其他交通规制,可委托给警察署长执行。
二、公安委员会对信号机的设置及管理事务可委托执行。
第六条 警察等的交通规制
一、警察及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四规定的交通巡视员,可用手势信号或其它信号(以下称“手势信号等”)管理交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及其它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有特别需要时,可按照现场警察或交通巡视员的指示,不拘信号机信号,用不同含义的手势信号管理。
二、警察在车辆通行明显阻塞时,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