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执照种类 可以驾驶的机动车种类
大型执照 普通机动车、小型特种机动车、带发动机自行车
普通执照 小型特种机动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
大型特种执照 小型特种机动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
二轮执照 小型特种机动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
三、具有牵引构造和装置的大型机动车、普通机动车或大型特种机动车称为牵引机动车。具有被牵引的构造装置,且车辆总重量(车辆法第四十条第三号规定)超过七百五十公斤的车辆叫重型被牵引车。
驾驶牵引车、牵引重型被牵引车的驾驶员,除了取得该牵引机动车有关执照外(临时执照除外),还必须取得牵引执照。
四、取得了牵引执照,且取得了大型执照、普通执照、大型特种执照、大型第二种执照、普通第二种执照及大型特种第二种执照中的任何一种执照,可以用该执照能驾驶种类的牵引机动车牵引重型被牵引车行驶。
五、取得大型执照未满二十一岁的人,且取得大型执照、普通执照或大型特种执照中任何一种,共计取得执照时间不满三年的,不得驾驶根据政令规定的大型机动车。
六、取得大型执照未满二十岁的人,不得驾驶大型机动车(政令规定的除外)。
七、取得普通执照,但其取得大型执照、普通执照、大型特种执照中任何一种(该执照停止效用期间除外),共计取得执照时间不满二年的,不得驾驶普通机动车。
八、取得二轮执照通算时间(该执照停止效用期间除外)不满二年的,不得驾驶机动二轮车。
九、取得第一种执照,且符合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可驾驶牵引车辆,但是当被牵引的车是供旅客汽车运送用的旅游车或旅客车(道路运送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号、第2号、第3号,同条第三项第1号,同条第四项第1号所规定的车辆)时,该驾驶员不能按照前面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驾驶该旅游车或用牵引车牵引该旅客车。
第八十六条 第二种执照
一、下栏中列出的种类的机动车作为从事运送旅客事业的旅游车时,必须分别取得右栏种类的第二种执照:
机动车的种类 第二种执照种类
大型机动车 大型第二种执照
普通机动车 普通第二种执照
大型特种机动车 大型特种第二种执照
二、取得第二种执照除上栏中显示可驾驶的车辆种类外,还可以驾驶与之相对应的第一种执照的人按前条第二项规定可驾驶的车辆。
三、驾驶牵引运送与旅客汽车运送业有关的旅客为目的的旅客汽车的牵引机动车时,除了要取得与牵引机动车有关的执照(临时执照除外),还必须取得牵引第二种执照。
四、取得了牵引第二种执照,且取得了大型执照、普通执照、大型特种执照、大型第二种执照、普通第二种执照及大型特种第二种执照中任何一种执照的人,可以用其中任何一种执照准许驾驶的车辆牵引供旅客汽车运送事业用旅客车行驶。此外还可以用其中任何一种车牵引重型被牵引车行驶。
第八十七条 临时执照
一、没有取得能够驾驶大型机动车及普通机动车的第一种执照或第二种执照,为了练习而要驾驶的人,以及为了参加普通执照的驾驶执照考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2号所列事项)及参加指定机动车教习所(第九十八条规定)中的与普通机动车驾驶有关的技能测定(下项“考试等”即为本项中考试与测定的总称)而要驾驶的人,要驾驶大型机动车,必须取得大型临时执照;要驾驶普通机动车的人,必须取得普通临时执照。
二、取得大型临时执照的人为了练习可以驾驶大型机动车及普通机动车,或为了考试等可驾驶普通机动车;取得普通临地执照的人为了练习或为了考试等可以驾驶普通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临时执照的人为练习要驾驶车辆时,旁边助手席上必须有取得第一种执照满三年(该执照停止效用期间除外)被准许驾驶该车的人,或者取得第二种执照的人(执照停止效用期间除外),或其它政令规定的人员与其同乘且必须在其指导下驾驶。
三、取得临时执照的人,为了练习而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根据总理府令规定,在其车辆前、后两面贴上由总理府令规定样式的标志。
四、取得临时执照的人不得驾驶运送与旅客运送业有关的旅客为目的的旅客车。
五、临时执照有效期间是指从接受根据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1号所列事项进行的驾驶执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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