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盲人外(耳聋的人及政令规定程度的残疾人除外),在道路通行时不得使用此手杖或导盲犬。
三、儿童(六岁以上、十三岁以下,以下同)、幼儿(六岁以下,以下同)的监护人不得带他们到交通频繁的道路及道口附近道路上玩耍,如果没有监护人,不得让幼儿到前述道路上行走。
四、在儿童或幼儿上学通行时,在必须引导或采取其它措施的地方,警察和其他在场的人要采取措施,为能使他们安全通行做出努力。
第十五条 通行方法的指示
对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人,警察应予指出正确的通行方法。
第三章车辆及有轨电车的通行方法
第一节 通行
第十六条 通 则
一、本章规定车辆及有轨电车的通行方法。
二、本章中被车牵引的车辆作为牵引汽车、助力车的一部分。
三、本章有关路口交通的规定,在主干车道行驶的汽车无此限制。
四、本章中规定,设置自行车道的道路上,把自行车道及自行车道以外的道路部分视为一条车道。
第十七条 分道通行
一、车辆在划分人行道、路侧带(以下合称为“人行道等”)及车行道的道路上,必须在车行道行驶。但是,不得不出人道路外的设施或场所时横穿道路及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为在人行道上停车而通过人行道等,不受此限制。
二、车辆在将要进入人行横道时应暂停一下,尽量不要妨碍行人。
三、二轮及三轮自行车(侧带的车及牵引的车除外)以外的车不得走自行车道。但为出入道路外的设施和场所不得已时,可横穿自行车道。
四、车辆必须在道路(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路是指车行道,以下同)中央(如果在道路侧端设置轨道的,除去道路轨道基以外部分的中央,用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中心线时,以中心线设置部分为中央,以下同)的左侧部分行驶。
五、在以下场合,可不受前项规定限制,车的全部或一部分可超道路中央,靠右侧道路行驶,这时,除去第一种情况外,其余情况尽量不要使用这种出入方法:
1.当此道是单行路(指规定车辆按一定方向行驶,以下同);
2.当道路左侧的宽度不够车辆通行时;
3.因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原因,道路左侧不能通行时;
4.当道路左侧宽度不足六米的情况下,超越其它车辆时(可看见道路的右侧部分且不妨碍相对方向的交通为限,除去有道路标志、标线表示禁止从右侧超出通行的场合);
5.在有较陡的上下坡的道路附近,用道路标志、标线指定通行方法时,车辆须按指定方法通行。
六、车辆不得进人安全地带及用道路标志、标线表明不供车辆使用的道路部分。
第十七条之二 轻型车辆在路侧带通行
一、在不明显妨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轻型车辆可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在路侧带(有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