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左侧通行等
一、除有车辆(除无轨电车)通行带的道路外,汽车及带发动机自行车在道路的左侧行驶,轻型车辆在左侧靠边行驶,但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沿着道路中央及右侧超车时,视道路状况及其它不得已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二、在没有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的地方要从行人身边通行时,应保持安全间距,且须慢行。
第十九条 禁止轻型车辆并行
轻型车辆不得与其它轻型车辆并行。
第二十条 车辆通行带
一、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车辆必须在从左边数起的第一条车辆通行带上通行。道路左边设有三条以上车辆通行带时,汽车(除小型特种汽车及用标志、标线指定的汽车外)按其速度可在最右边的车辆通行带外的其它通行带里通行。
二、如果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有道路标志、标线规定了与前项不同划分时,车辆应按划分的通行带通过。
三、超车时沿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道路,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驶,按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规定通过车辆通行带,按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让路时及考察道路状况等其它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超车必须在离车辆所在通行带右侧最近的车辆通行带上通行。
道路运送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运送一般乘客、旅客的汽车及其它政令规定的汽车(以下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带用道路标志、标线表示。当公共汽车从后方接近前方汽车(除公共汽车,以下同)时,因交通混杂而不能在车辆通行带上行驶时,除公共汽车外的其它车辆必须在不妨碍公共汽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迅速离开该车辆通行带。但按本法律的其它规定确定的道路部分作为该车辆通行带时以及考虑到道路状况等其它不得已的因素,可不受此限。
前项规定对从前项车辆通行带右侧通行的汽车不适用。
第二十一条 轨道附近的通行
一、车辆(除有轨电车,在本条内通用)左转、右转、横穿、倒车而需要横穿轨道时,除为防止危险不得已的情况外,一律不准在轨道内通行。
二、在以下情况下,车辆可不受前项规定限制:
1.当道路左侧部分除轨道以外部分的宽度不足以使车辆通过时;
2.因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原因,道路左侧除轨道不能通行时;
3.有道路标志允许通过轨道的汽车通行时。
三、正在通过轨道的汽车,为了不妨碍接近的有轨电车正常通行,必须迅速驶离轨道,或必须与有轨电车保持适当距离。
第二节 速度
第二十二条 最高速度
一、车辆在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最高速度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规定速度,在其它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交通法施行令规定的法定速度。
二、在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