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最低速度
用道路标志等规定了汽车的最低速度时,除按法令规定减速的地方为防止危险不得已减速外,达不到所规定的最低速度的汽车不得在该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紧急制动
车辆驾驶员为防止危险,不得紧急制动,使车辆突然停车、突然减速。
第三节 横穿等
第二十五条 驶出车道的方法
一、车辆为驶出车道左转时,应预先尽可能驶近道路左侧,必须慢行。
二、车辆(轻型车辆及电车除外)为驶出车道右转时,要尽可能在道路中央行驶,并且必须慢行。
三、为驶出车道要向左转或右转的车辆,除按前两项规定外,向左、向右侧端或从中央行驶时,要分别用手或用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妨碍驶出车道的汽车变更其行驶方向。
第二十五条之二 禁止横穿等
当可能妨碍行人或其它车辆的正常交通时,车辆不得为出入道路外的设施或场所而左转,也不得横穿道路、掉头或倒车。
在有道路标志等禁止横穿道路、掉头或倒车的道路部分,车辆不得实施被禁止的行为。
第四节 超车等
第二十六条 保持车辆间距
车辆在同一方向行驶的其它车辆后面行驶时,为了避免前后的车辆突然停车而引起追尾事故,必须保持必要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之二 禁止改变行驶方向
一、车辆不得随意改变行驶方向。
二、如果变更后的行驶方向有可能使后面行驶的车辆速度或方向突然改变,就不得改变行驶方向。
三、车辆通行带上如用道路标志等禁止车辆改变行驶方向,车辆通过该车辆通行带时,除了以下情况外,不能越过道路标线改变行驶方向:
1.按四十条规定沿着道路左侧或右侧行驶,因道路施工、道路损坏等原因不能从车辆通行带通行时;
2.为了实施第四十条规定或因道路施工、道路损坏等原因不能从车辆通行带通行时。
第二十七条 被超车辆的义务
一、车辆被最高速度的车辆追上时,直到追上的车辆超车结束为止,不得加快速度;被最高速度或车速较低的车辆赶上而想继续以慢于追上来的车辆的速度行驶时也同样如此。
二、车辆(电车除外)在没有设置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最高速度的车辆追上,而且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充分的余地让追上的车辆通过时,可不受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所限,尽可能靠道路左侧,让出通行道路。
被最高速度相同或较低的车辆追上,而且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充分的余地让追上的车辆通过时,同样适用。
第二十八条 超车方法
一、车辆超越其它车辆必须从前车的右侧通行。
二、车辆超越前车,而前车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或第四项的规定在道路中央或右侧通行时,必须在前车的左侧通行,可不受前项规定所限。
三、车辆要超越有轨电车时,必须从被追上的有轨电车的左侧通行。轨道设在道路左侧端时,可不受此限。
四、前三项的情况,超车的车辆(下条称“后车”)必须十分小心对向交通、后方交通及前车、有轨电车的前方的交通。同时,要用一种既能适应前车及有轨电车的速度及方向,又能适应道路的状况的安全的速度、方法行驶。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