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要超越前车及其它汽车或有轨电车时,其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第三十条 禁止超车的地点
在有道路标线等禁止超车的道路部分及以下规定的道路部分,车辆不得为超越其它车辆(轻型车辆除外)而改变方向:
1.道路转角附近,上坡顶附近或陡坡的下坡;
2.隧道(仅限于设有车辆通行带道路以外的道路部分);
3.交叉口(当该车辆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优先道路时,该优先道路上的交叉口除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自行车横道及这些地区前方或侧方三十米以内部分。
第三十一条 车辆遇有轨电车停车时的停车与慢行
车辆追上因乘客上下车而停车中的有轨电车时,必须在电车的后方停车,直到乘客上下车结束,或从电车上下来的乘客在有轨电车的右侧横穿道路结束,或没有上下车乘客并且在电车左侧保持与电车有一点五米以上间距时,可以从慢行的有轨电车左侧通过。
第三十一条之二 保证公共汽车的起步
为方便在汽车站的乘客上下车而停的公共汽车,为改变行驶方向,用手或方向指示器发出信号时,在该车后面的车辆,除迫不得已需紧急改变速度或方向的情况,不得妨碍其改变行驶方向。
第三十二条 禁止插入等
根据法令规定或警察的命令以及为了防止危险,当车辆追上停车或慢行的其它车辆时,不得通过该车辆一侧插入其前方,或在其前方横穿道路。
第五节 通过铁路道口
第三十三条 通过铁路道口
一、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先停在铁路道口前(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了停车线,要停在停车线前),确认安全后才能行驶。
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道口断路机将要关闭或正在关闭或警报机的警报正响时,不得进入道口。
三、因故障及其它原因驾驶员不能将停在铁路道口内的车辆开动时,应发出特殊信号及设法通知铁道、轨道有关人员及警察,并设法采取措施将该车辆移出道口外。
第六节 交叉口的通行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 左转弯或右转弯
一、车辆左转弯时,预先应驶近道路的左侧,同时尽量沿着道路的左侧端(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且必须慢行。
二、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无轨电车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驶近道路中央,同时在交叉口中心附近的内侧(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慢行。
三、轻型车辆右转弯时,必须预先靠近道路的左侧边缘并沿交叉口一侧慢行。
四、汽车、带发动机自行车、无轨电车在单行道右转弯时,可不受第二项规定限制,预先驶到道路的右侧边缘,并沿交叉口中心的内侧(如果用道路标志标线等指定了应该通行道路部分则沿着该部分)慢行。
五、在用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