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分别根据前条各项规定在道路左侧边缘、中央或右侧边缘用手势或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后面的车辆除必须紧急改变速度或方向情况外,不得妨碍前车改变方向。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分道通行
一、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有指定车辆通行区域时,车辆(轻型车辆及按前条第五项规定左转弯右转弯的带发动机的自行车除外)必须按照有关通行区域的划分在有关车辆通行带内通行,不受前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所限。但为遵照第四十条规定,在道路损坏、道路施工等其它障碍及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受此限。
二、车辆在按照前项有关通行区域划分通行时,要改变行驶方向;用手势或方向指示器发出转弯信号时可参照前条第六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与交叉口其它车辆等的关系
一、车辆等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除了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情况,不得妨碍以下车辆的行驶: [Page]
1.车辆不能妨碍交叉道路上左侧开来的车辆及有轨电车的行驶;
2.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非优先道路上的车辆不得妨碍优先道路车辆的行驶;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窄的不得妨碍路面宽的道路车辆行驶。
二、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非优先道路上的车辆不得妨碍优先道路车辆的行驶;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窄的不得妨碍路面宽的道路车辆的行驶。
三、在上述情况下,非优先道路上或同是非优先道路路面宽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入路口时,必须慢行。
四、车辆等要进入交叉口或在交叉口内行驶时,必须十分注意通过交叉口的其它车辆、对向驶来右转弯的车辆及该交叉口或附近道路上横穿道路的行人等,且以安全的速度和方法行驶。
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交叉口右转弯时,不得妨碍直行及左转弯车辆。
第六节之二 保护横穿行人的通行方法
第三十八 人行横道等上的行人等的优先通行
一、车辆等在接近并要通过人行横道及自行车横道(以下称“人行横道”等)时,除了确定没有横穿的行人和自行车的情况外,必须以随时可以在人行横道等前面停车的速度行驶。遇有横穿的行人,须在人行横道线前暂停并不得妨碍行人的通行。
二、车辆等在人行横道线前或前方停有其它车辆,不得通过其一侧到前方去,必须暂停。
三、车辆等在距离人行横道线侧三十米以内的道路部分,除按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外,不得越过前方行驶的其它车辆(轻型车辆除外)。
第三十八条之二 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口上行人的优先通行
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口上,车辆等在其前方有行人在横穿道路时,不得妨碍行人的通行。
第七节 紧急汽车等
第三十九条 紧急汽车的分道通行
一、紧急汽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其它道路法施行令规定的汽车,因紧急事件正在行驶的汽车)除了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外,为超车不得已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其一部分或全部可以越出道路中心到道路的右侧部分行驶。
二、根据法令规定必须停车的路段,紧急汽车可不受此限,但须慢行。
第四十条 紧急汽车的优先通行
一、紧急汽车在驶近交叉口,有轨车辆、其它车辆须避开交叉口,靠道路左侧暂时停车(在单行道上,如果停在左侧妨碍了紧急汽车的通行时,停在右侧)。
二、在前项规定以外的地方,车辆也有靠道路左侧让行紧急汽车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紧急汽车等的特例
一、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十四条第一、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