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了前项规定外,对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纠正违章车辆的紧急汽车,不受第二十二条所限。
三、专门从事纠正违章交通的汽车,可不受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之二及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所限。。
四、根据道路法施行令规定进行道路维护、修理的道路维护用汽车,可不受第十七条第四、六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之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所限。
第四十一条之二 消防车辆的优先通行
一、消防车辆(除消防车以外的为执行消防任务在行驶中的车辆,以下同)驶近交驻口或交叉口附近时,其它车辆等必须避开交叉口,暂时停止。
二、在前项以外的地方,消防车辆驶近时,其它车辆不得防碍其通行。
三、第三十九条对消防车辆同样适用。
四、消防车辆可不受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前段及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之六及第六十三条之七的规定所限。
第八节 慢行及暂停
第四十二条 慢行的地点
一、车辆等在有道路标志等指定须慢行的道路部分行驶时,及在以下情况下必须慢行:
1.进入左右视线受阻的交叉口或在交叉口左右视线受限的道路部分行驶时(除在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及优先道路上行驶外);
2.在道路的转弯处附近,上坡坡顶附近及较陡的下坡行驶时。
第四十三条 指定暂停地点
在没有交通管理的交叉口,有道路标志等指定暂时停止时,车辆须按道路标志等规定在停车线(在没有设置道路标志等的情况下,在交叉口)前暂停。不得妨碍正在交叉道路上行驶的其它车辆的通行。
第九节 停车及驻车
第四十四条 禁止停车及驻车的地点
在有道路标志等禁止停车及驻车的道路部分及以下道路部分,根据法令规定或警察的命令为防止危险暂时停车的情况除外,车辆一律不能停车或驻车。但是多乘员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在所属系统中的停车站或停车场为乘客上下车停车时或为了调整运行时间而驻车时,可不受此限:
1.交叉口、人行横道、坡顶附近、坡度较陡的下坡道、自行车横道、铁路道口、轨道;
2.交叉口的侧边或道路的转角五米以内部分;
3.人行横道、自行车横道前后或侧端两边各五米以内部分;
4.设置安全地带的道路,在安全地带的左侧部分及前后两边各十米以内部分;
5.多乘员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停车站站牌十米以内部分;
6.铁路道口两侧边前后各十米以内部分。
第四十五条 禁止驻车的地点
一、在有道路标志等禁止驻车的道路部分以及以下指出的道路部分不得驻车。公安委员会制定的得到警察署长的许可时可不受此限。
1.为乘客上下车、装卸货物、驻车或汽车库,或为了修理而在道路外设置的设施及场所的道路与汽车专用的出入口三米以内的部分;
2.如果有道路施工时,离该施工区域侧边五米以内的地方;
3.离放置消防器材的场所、防火水漕的侧端与道路相接的出入口五米以内部分;
4.离消防栓、指定消防用水标志及消防用防水漕汲水口或吸管孔五米以内的部分;
5.离火灾报警器一米以内的部分。
二、按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驻车时,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