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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更新时间:2007-12-17 15:46:3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1条 使用下述称作“道路”的对公共交通开放的道路受本规则规定约束。
  为了本规则的实施,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道路”是指通常用于车辆行驶的那(些)道路部分。
  “行车道”是指具有足够宽度便于车队行驶的道路的某一分道。
  “自行车道”是指专门供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道路部分。
  “自行车行车道”是指在有多条行车道的道路上,专供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行车道。
  “高速公路连接道”是指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网连接的道路。
  “紧急停车道”是指在高速公路上位于道路边缘、专门设计用来在绝对必要情况下停车或驻车的路肩部分。
  “居民点”是指建有相互邻近的成群建筑物的地方,其进出口用放置在穿过或邻近该区道路上的标牌标明。
  “交叉口”是指无论道路的转向角度如何,两条或几条道路会合或交叉的地方。
  “停车”是指在允许人员上下车、装卸货所需的时间内车辆在公路上的临时静止状态,驾驶员仍控制车辆或留在车内,必要时,可以移动车辆。
  “驻车”是指在停车特性以外情况下车辆在道路上的静止状态。
  “人行区”是指临时或永久地供行人使用的全部地方,在其界限内,车辆根据特别规定方能行驶。
  “环行交通方向十字路口”是指中央有不可通过的土台,土台四周被右侧行驶的、有不同道路的、被特殊信号装置管制的、单行道环绕的地方或十字路口。
  “大流量道路”是指无论其特性如何,能保证大量交通流连续性通行并由交通管理特别规则验证的道路。大流量道路根据内务和权力下放部长与负责运输部长的报告,通过法令来确定。
  第一节 车辆驾驶和牲畜控制
  第2条 除本法典第204条规定情况以外,所有车辆均应有驾驶员。
  第3·1条 所有的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应始终处在毫无延迟地、适度进行所需操作物状态和位置。尤其是其行驶的可能性和视线,不能因乘客人数或位置、所运货物或玻璃上不透明张贴物的影响而降低。
  第3·2条 驾驶车辆高度超过4米(包括货物)的人员,应保证车辆行驶时不会由此高度而造成艺术作品、植物或公路空间设施的损坏。
  第4条 正常行驶(行走)时,驾驶员(看管人)应使车辆或牲畜靠近道路右侧。
  第4·1条 在单行线或有两条以上行车道的道路上,当由于密度原因,车辆在所有行车道上排成不间断队形行驶时,驾驶员应将车辆保持在所在车列中。只有在准备转向并尽可能少的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驶出车列。
  当同方有三条或更多行车道时,除了最靠近马路右侧的两条行车道之外,禁止最大允许总重量超过3.5吨或车长超过7米的车辆借用其他行车道。只有在准备转向并尽可能少地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改变行车道。
  第4·2条 如果车辆有可能停在交叉口并妨碍横向车道上其他车辆通过时,驾驶员不应将车辆驶入交叉口。
  第5条 (1)当道路或者转向角度上有将行车道分开的纵向连续线时,驾驶车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跨越或骑行在这些线上。
  (2)当间断线与连续线连接时,如果进行跨越,间断线离车辆最近,驾驶员可以跨越连续线。条件是,该动作应在间断线尽头之前完成。
  第5·1条 当道路有划定行车道的纵向间断线时;
  如果是非专用普通行车道,在第三节规定的条件下或必须横过道路时,驾驶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借用最右侧的行车道,并在超车时跨越这些线。
  当行车道供某些类型车辆使用者专用时,其他使用者不得闯入,只有在离开或驶入道路时方可跨越或骑行这些线。
  第5·2条 (1)标定道路边缘的线为间断型;
  (2)划定紧急停车道的纵向线为间断型。除绝对必要外,不得跨越此线;
  (3)本规定不适用于警车、宪兵用车、救护车和道路开发用车。
  第5·3条 当用纵向线将行车道分开的道路上有箭头时,驾驶员应按着所在行车道上的箭头标志方向行驶。
  第6条 准备改变车辆或牲畜行驶(行走)方向或放慢速度时,尤其是准备左行、横过道路或在停车或驻车后准备重新汇入车流中时,驾驶员(赶牲畜者)应事先保证无危险并将其意图告知其他使用者。
  第6·1条 在居民点内,为了让公共运输车辆离开已标明的车站,其他车辆驾驶员应遵守第6条规定,减速让行,必要时停车。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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