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道路不十分畅通或有车轮打滑危险的任何情况下;
(5)当视线条件(雨天和其他降水、雾……)不佳时;
(6)转弯时;
(7)下陡坡时;
(8)在狭窄、拥挤或居民区的路段;
(9)因接近视线不能保证的坡顶和交叉口时;
(10)当使用特殊照明装置,尤其是使用会车灯时;
(11)当与套车、运货或骑乘牲畜或家畜相会或超越时。
第三节 会车和超车
第12条 在右侧进行会车,在左侧超车。
第13条 会车时,每位驾驶员驾驶车辆应紧靠右侧,以便为其他使用者让出地方。
然而,某些文义口的布置可以使驾驶员依据信号,紧靠左侧来进行会车,则前款规定例外。
第14条 在超车前,驾驶员应确信超车无危险,尤其是:
(1)在不妨碍交通时,有重新回到正常交通流中的可能性;
(2)两辆车的相对速度可以保证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完成超车。
另外,在必要时,驾驶员应向被超车使用者通告其意图,在居民点(第34条规定)除外。
为了进行超车,驾驶员应尽可能靠近左侧,以便无与被超车辆相撞的危险。如果是超越牲畜牵引的车辆、两轮或三轮运输工具、行人、骑士或牲畜时,在任何情况下,侧间距离不能少于1米。超车时,驾驶员不能借用道路的左侧或中间道路,否则会妨碍反向交通。
第15条 在第24条规定的条件下,驾驶员发出准备左转信号时,应采取左侧超车时第14条规定的同样措施。在右侧进行超车时,第12条的规定例外。
在第41条规定条件下,由于密度原因,交通呈连续性车流,当一车队比另一车队行驶速度快时,不视为超车。
当超过在道路上的有轨车辆时,应在车辆与道路侧边有足够间距进行右侧超车,但是,不得在左侧超车:
(1)在单行线上;
(2)当超车时留出道路左半侧的其他道路上。
第16条 禁止在火车或有轨电车在车站上下乘客或上下车的一侧超车。
第17条 在双向道路上,当前方视线不好时(特别是在转弯或坡顶时)禁止超车,除非超车可让出连续线左侧道路部分,或在超过两轮车辆时,让出道路左半侧。
除两轮车辆超车外,禁止在交叉口进行任何超车。但当驾驶员到达或在其他道路行驶的驾时,根据第26、26·1和27条规定让出通道的交叉口,或者当到达由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管制的交叉口时例外。
同样,禁止在横过无栏杆或半栏杆铁路时超车。
第18条 在有两条以上标出或未标出行车道的双向道路上,驾驶车辆不应在最左侧的行车道上超车。
第19条 驾驶车辆超车后应重新回到右侧,但应保证不妨碍其他使用者。
第20条 当完成超车时,驾驶员应立即将车辆向有靠拢,但不加速。
第21条 当道路有效宽度不够、不便于安全会车或超车的任何情况下,驾驶车宽(包括货物)超过2米或车长超过7米(包括挂车)(在居民点内的公共大客车除外)的车辆驾驶员应减速,需要时应停车或驻车,为小型车辆让出通道,而无需考虑第6、11·1和14条的规定。
在同样情况下,当警车、宪兵车、救火车、移动式手术车、救护车以及装有第92条(5)项规定的B类装置的其他车辆用第92条(5)项、第95、96、175和181条规定的信号示意车辆临近时,所有车辆应减速。需要时,停车或驻车,以便于这些车辆通过。
第22条 在山路或陡峭的道路上,会车十分困难时,下坡车辆应首先及时停车。
如果两辆车相会,其中的一车不倒车就不能进行会车时,则应倒车的车辆是,单车先于汽车列车、轻型车先于重型车、卡车先于大客车,当车辆为同一类型时,下坡车辆应首先倒车,除非上坡车辆显然更方便,尤其是当他邻近待避的地方。
第四节 道路交叉口—优先通过权
第23条 临近道路交叉口的车辆驾驶员或牲畜看管人应确认需通过的道路有无车辆,当视线条件不太好时,通告其临近并以适度的车速进行。
第24条 准备在右侧离开道路的驾驶员应紧靠道路的右侧。
但是,当转弯路线、车辆尺寸或装载货物不允许在右侧行进时,可以借用道路的左侧部分。因此,驾驶员应以适当的车速行进,并保证对其他使用者不构成危险。
所有准备在左侧离开道路的驾驶员应紧靠道路左侧。当道路为双向交通时,不应超过中心线。当道路有已标出的单数行车道时,应借用中间行车道,另有规定除外。
第25条 当来自不同道路的两辆车同时到达交叉路口时,来自左侧的车辆驾驶员必须给另一辆车让道。
第26条 (1)在居民点外及上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