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只开启前部示廓灯的摩托车行驶。
在居民点内,当道路有足够的照明,而且该照明能使驾驶员在足够距离内看得很清楚时,除摩托车外,车辆应至少开启除远光灯之外的示廓灯,雨天亦同样。
示廓灯可以与远光灯或近光灯同时开启。开启的示廓灯:
——如果近光灯照明区的任何一点不在车辆全宽顶点至少400毫米内,与近光灯同时;
——在所有情况下,与雾灯同时。
(4)其他灯:
I.驾驶员应开启,
——后红色灯;
——后牌照照明灯;
——货运车辆的轮廓灯;
——挂车的示廓灯。
Ⅱ.在雾天、下雪或下大雨时,前雾灯可以替代或补充近光灯,还可以在居民点外狭窄曲折的道路上补充远光灯。为了不使其他使用者眩目,近光灯替代远光灯时除外。
在雾天或下雪天,可以使用后雾灯。
Ⅲ.只有在倒车时才能使用倒车灯。
第40·1条 在黄昏、夜间、清晨和白天,当环境要求时,在道路上行驶的下述所列的车辆驾驶员和牲畜看管者及道路其他使用者应开启下列灯:
(1)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其挂车已装有的提灯、前大灯和后红色灯。
(2)手拉(推)车规定安装的灯;
(3)牲畜牵引车规定安装的灯;
(4)排队行走的成群或分组的行人规定携带的灯;
(5)单独或成组家畜或牲畜的看管者按第222条规定携带的提灯。
第40·2条 摩托车在白天应开启近光灯行驶。
装备部长可以采用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可以为装有无线电发射器的摩托车或出于专业原因作出例外规定。
第41条 在黄昏、夜间、清晨和白天,当环境要求时,在有或无公共照明的道路上停车或驻车的车辆或汽车列车驾驶员应开启:
(1)前部示廓灯;
(2)后红色灯或后牌照照明灯。
但是,在居民点内,相对于放置在道路一侧的车辆,如果无挂车并符合下述条件,前款第(1)、(2)项规定的灯可以用其一侧前部的白色、黄色、桔黄色或其后部的红色、黄色、桔黄色驻车灯替代:
(1)除驾驶员座位外最多八人坐的客车;
(2)长度或宽度均分别不超过6米和2米的所有其他车辆。
当道路照明可以使其他使用者在足够距离内看清楚该车时,在居民点可以不要求使用本条规定使用的灯。
第41·1条 (1)在傍晚、夜间。清晨和白天,当环境要求时,除应停放在道路边缘的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之外,当按本规定在道路上停车或驻车的车辆和使用者应用第40条规定的同样灯来标明车辆。
(二)在道路上停车或驻车的未拖挂挂车或半挂车,应同汽车一样用安装在相对于挂车或半挂车停放在道路一侧的车辆侧面的前白色灯和后红色灯来标明。
如果挂车或半挂车长度不超过6米,这两种灯可集中在一个装置上。
(3)但是,当道路照明可以使用其他使用者在足够距离内看清驻车在道路上的车辆或使用者时,不要求在居民点内使用本条规定的灯。
第41·2条 如果在第37·2条规定的情况下,车辆在道路上的停车或驻车对交通构成危险,或者如果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落在道路上而不能立即装车,驾驶员应在装备和住宅部长的法令规定的条件下预先将障碍标明。
第42条 任何车辆将不得装有本规则规定以外的照明或信号装置,除非在进行特殊法规范围范畴内的特殊运输时,车辆可以使用之。
这些装置不包括车辆内部照明,条件是不妨碍其他驾驶员。
禁止车辆上装有任何灯光广告或反光仪器。
第九节 特殊行车道的使用和高速公路的交通
第43条 除绝对必要情况之外,所有使用者只能借用指定给其使用的道路、行车道、小道、横道、人行道或路肩。
但是,除正式公布的不同规定外,在遇到后面车辆超车时,所有在专用行车道上慢速行驶的车辆,可以临时借用最接近其左侧的行车道。慢速车辆是指在指定路段上以低于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的车辆。
在专供慢速车辆的行车道尽头,车辆驾驶员应将优先通行权让给用于一般交通的行车道上的使用者。
第43·1条 高速公路交通运用于本节的规定。
第43·2条 除第43·4条的规定外,在高速公路人口处禁止:
(1)行人行走;
(2)骑士行走;
(3)自行车行走;
(4)牲畜行走;
(S)非机械式牵引车辆行驶;
(6)未上牌照的用机械驱动的车辆,尤其是轻便摩托车的行驶;
(7)根据第47条规定,无特殊允许的汽车列车不得行驶;
(8)执行第48至52条规定的进行特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