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138条规定的农机和公共工程用拖拉机行驶;
(10)由于结构,不能达到最低速度40公里/小时的汽车或汽车列车行驶。
(11)机动三轮和四轮车行驶。
第43·3条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由内政和权力下放部长与负责军队和运输部长联合签署的特别法令来规定。
第43·4条 第43·2条规定对警察部队或宪兵队、消防部门、安全部门、桥梁和道路行政管理部门、邮电通信行政部门和在高速公路上工作的企业的设备或非机动设备不构成障碍。
当需要时,允许已获特许权或已获允许的这些行政部门或企业以及其他公共行政部门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步行、骑自行车或轻便摩托车。
除属于警察部队或宪兵和消防部门的设备以及这些部门人员之外,车辆或人员应临时或永久持有由运输部长或代表共和国专员的省级装备处主任颁发的特别许可证。特权公司开发部主任经共和国专员同意,有资格为本公司人员、设备和车辆以及给在高速公路上工作的企业的人员、设备等颁发许可证。
经运输部长或代表共和国专员的省级装备处主任或特权公司开发部主任特别批准,允许第138条规定的公共工程用设备行驶。
在由内政部长、国防部长、装备和土地整治部长及装备和土地整治(运输)部的国务秘书共同签署的法令规定的条件下,装备和土地整治部长或受委托的运输起始地省长可以为禁止进行特别运输的车辆行驶给予例外。
第43·5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机动车或底盘试验、体育比赛或竞赛。
同样也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开办汽车驾驶课,除非获得许可。但必须在装备和住宅部长与内政部长联合签署的法令规定条件和方式下进行。
第43·6条 禁止车辆驶入或轧越道路中央隔离带。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转弯,尤其是横穿道路中央隔离带。禁止倒车。
除在绝对需要情况下之外,禁止在道路上、路肩,尤其是紧急停车带上停车或驻车。本禁止同样适用于高速公路的连接道。
不得不停车的驾驶员应尽量将车停在行车道之外,并在任何情况下应保证车辆的预先标明。如果无法依靠自己重新起动车辆,应紧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
禁止在紧急停车带上行驶。
当维修、警察、宪兵、消防部门车辆以及移动式手术车辆、救护车和装有第92条(5)项规定的B类装置的其他车辆执行紧急任务和必要时,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43·7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标出出口连接道或叉口信号时,所有驾驶员根据情况及遵照第6条的规定,应:
(1)如果想借用出口连接道,到达右行车道;
(2)到达相对于驾驶员想驶入叉口的高速公路支线的行车道上。
驾驶员最迟应在到达安装在连接道或叉口开始处的信号时完成这些操作。
第43·8条 在公共工程和运输部长与军事部长签署的法令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成队行进的或获准行驶的与民用车辆特点不同的军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43·9条对公共交通开放的高速公路和道路工程以及定期缴纳通行税的任何使用者,如果无特别许可,应缴纳与其里程和车辆类型相应的通行税金。
第十节 信号装置
第44条 为了使使用者了解当局规定的法规,负责国道部长与内政部长通过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联合法令来规定安装道路信号装置的条件。
由市长法令规定居民点的限值。
为了补充本规则而由当局以本条第一款中法令名义作出的规定应包括信号装置测量。如果已进行了上述测量,才能对使用者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者应遵守依据第一款规定设立的信号装置发出的指示。
信号灯发出的指示优先于规定优先权的道路信号发出的指示。
由有资格警察发出的指示优先于所有信号装置、信号灯或交通规则。
第44·1条 为了交通安全或适度,由当局采取的已定期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下述已编号法规条款可以不涉及第44条规定的信号装置:
(1)在全国实施的临时措施;
(2)有关某些类型车辆或汽车列车的措施。
第十一节 解冻栏杆
第45条 共和国专员可以命令在国道上设置解冻栏杆,省议会议长可以命令在省级道路包括已定为大流量道路上设置解冻栏杆,市长可以命令在其他道路上设置解冻栏杆。这些命令规定厂在解冻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