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道路属于国有、省级和市级的特性,分别由共和国专员、省议会议长或市长命令设置解冻栏杆。
第十二节 通过桥梁
第46条 当桥梁不能给通过的车辆提供所有必要的安全保证时,负责国道及大流量道路的共和国专员、负责省级道路的省议会议长以及负责市镇道路网的市长可以为保证安全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在任何情况下,为保护和使用桥梁,应在进出口处以醒目方式张贴最大允许载荷和规定的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或突发危险时,市长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来保证公共安全,同时保留通告共和国专员的权力,如果采取的措施涉及省级道路网,则通告省议会议长。
第十三节 包括一辆或几辆挂车的汽车列车的行驶
第47条 只有一辆挂车的汽车列车可以无需特殊许可行驶。
有几辆挂车的汽车列车或由一辆被铰接车辆和一辆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只有在获得共和国专员允许并在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下行驶。
第十四节 特殊运输
第48条 当进行运输、移动或行驶不可分开物品、农机和公共工程设备,只带有一辆挂车的钻井列车,用于运输不可分解物品的汽车列车或被其他车辆牵引时,如果其尺寸或重量超过法规规定的限值,则由永久代表装备和住宅部长和内政部长的共和国专员规定其运输、移动和行驶的条件,同时在征求所经省份的装备部长负责人意见后签发有效的通行许可令。
有关按上述规定签发的通行许可令只能用于一次通行。但是,从运输的经济和实际利益角度出发,共和国专员可以在上款规定的条件下签发适用于几次通行的有效许可令。在同样条件下,共和国专员可以为符合内政部长、工商及手工业部长、装备和土地整治部长以及装备和土地整治(运输)部国务秘书共同签署法令的要求,为运输车辆签发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年的长期有效的单独许可令。
第49条 共和国专员针对第48条规定签署的法令,包括涉及行驶路线和为保证公共交通的简便和安全性以及为防止损坏道路、艺术作品和公共范畴的辅助设施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便于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这些法令将由出发地共和国专员通知所经省份的共和国专员。
第50条 在道路上用车辆运输空载或装载的铁路货箱,可以属于一次性或长期有效许可令范畴。这些许可令是由共和国专员在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下签发。该专员针对运输的属性规定特殊条件。
第51条 为了满足运输的地方需要,共和国专员可以根据行驶路线和向省级装备部负责人征求意见后,通过签发符合内政、工业和运输部长联合决定规定类型的法令,允许下述已编号的、特殊或装载超过法规规定限值的货物、设备、车辆和机械在其省内行驶或运输:
——长度过长的不可分解的部件;
——圆木;
——自行或被牵引的机器、仪器和农机;
——自行或被牵引的公共工程用设备和机械;
——独立地或被牵引的公共工程用设备和机械;
——打井用汽车列车;
——集装箱。
第52条 第48和51条规定中,应规定车辆、汽车列车、设备和机械在白天和夜晚行驶时应安装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第十五节 竞赛和体育比赛
第53条 在全部或部分道路路段上进行的竞赛或体育比赛只能在内政部长、国防和武装部队部长、公共工程部长、运输和旅游部长、国民教育和金融部长签署的法令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在上述法令规定的条件下签发的必要的行政许可,只能授予给已签署第三方事故危险保险单的竞赛或体育比赛的主办者。
主办者同样应在上述法令规定的条件和担保下支付监督和道路费用。
第十六节 车辆使用者的装备
第53·1条 负责运输的部长规定由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使用的头盔应符合的条件。
除轻便摩托车乘客外,所有二轮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必须戴头盔。该强制规定可以通过负责运输的部长与内政和权力下放部长签署的法令扩展到轻便摩托车乘客。
除负责运输的部长与内政和权力下放部长签署的法令规定的例外,客车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必须系安全带。该强制规定可以在同样条件下通过法令扩展到客车的其他乘客。
除无法采取别的方法之外,禁止在汽车前排运送不满十岁的儿童。本款的适用条件由内政和权力下放部长与负责运输的部长联合签署的法令规定。
第十六节 禁止行驶
第53·2条 共和国专员可以临时禁止某类或某些类车辆在道路网的某些区段上行驶。
内政部长、土地整治、装备、住宅和旅游部长以及运输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