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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道路交通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5:46:35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1975年12月1日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总法规的皇家法令,被1976年4月27日、1977年12月9日、1978年6月23日、1979年6月8日、1979年12月14日、1980年4月15日、1980年11月25日、1982年2月11日、1982年5月11日、1983年4月8日、1983年12月21日、1984年6月1日、1984年10月18日、1987年3月25日和1987年7月28日的皇家法令修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用来管理行人、车辆以及套车牲畜、拉货牲畜或骑乘牲畜或牲畜使用的道路。
  1977年12月9日和1979年12月14日皇家法令的目的,只是延长临时规定的有效期。
  取道道路的有轨车辆不属本法适用范围,可参见1976年9月15日皇家法令。
  根据本法规定,当汽车列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遵守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交通灯光信号和信号装置的道路交通管理总法规的规定。
  但是,公共汽车和大客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总法规的全部规定。
  当有危险时,驾驶员必须减速或停车。
  当由于交通阻塞,保持速度或继续行驶而有危险时,汽车列车驾驶员应减速,必要时停车。
  除特殊批准外,禁止驾驶员切断:
  a)行进队伍或由专业人员或有资格的军人管理的行驶车辆组成的纵队;
  b)儿童或学生队伍;
  ——或者在班主任带领下,排成行;
  ——或者在学校巡逻队监督下横过道路;
  C)葬礼队伍;
  d)经地方当局同意的仪式队伍;
  e)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队伍。
  在临近参加自行车比赛运动员队伍时,驾驶员应停车。
  驾驶员应遵守为了便利军队纵队行进,由有资格军人发出的指示。同样应遵守为了自行车比赛顺利安全进行,由有资格信号员发出的指示。
  禁止在行人或其他使用者专用道路地段停车。
  驾驶员应听从佩带公务标志的专业人员指挥而停车,并直到为了交通安全或为了有关当局完成警务或管理任务而由专业人员认为所需的时间为止。
  第二条 定义
  1.“道路”是指行驶一般车辆的公共道路。
  2.“车行道”是指被下述纵向分开的道路的所有部分:
  一条或几条连续或间断的白线,这些线可以用反光装置使其更加醒目。
  3.“高速道路”是指在开始处或人口处用F5信号标明和在结束处用F11信号标明的道路。
  4.“汽车专用道路”是指人口处用F5信号显示,出口处用F7信号显示的专用道路。
  5.“小道”是指可以让行人和要求空间不大于行人所需的车辆行驶的狭窄道路。
  6.“土路”是指宽度大于小道和没有为一般车辆行驶而修的道路。
  如果上路只在与另一条道路连接时才具有道路性质的话,它可以保持其本性。
  7.“自行车道”是指用D7信号或道路标志标明的供自行车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的道路部分。
  8.“十字路口”是指两条或几条道路汇合的地方。
  9.“广场”是指通向几条道路的宽阔地,在其中的建筑物的安排可以使交通正常通向各个方向。
  必须按环行方向行驶不改变其特性。
  10.“平交道口’是指一条道路与在道路外的一条或几条铁路全部或一部分交叉的地方。
  11.“居民点”是指建有建筑物,其人口处用F1信号标明,出口用F3信号标明的地方。
  12.“驾驶员”是指保证车辆行驶方向或带领或看管未套车牲畜、拉货牲畜、骑乘牲畜的所有人员。
  13.“车辆”是指陆路运输的所有工具以及全部农用或工业用移动设备。
  14.“脚踏车”是指一名或几名乘客用脚蹬来驱动而不装发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
  未骑乘的自行车不视作车辆。
  将挂车与脚踏车连接不改变其分类。
  15.“机动车辆”是指装有发动机并靠自身装置行驶的车辆。
  16.(1)“轻便摩托车”是指:
  “A级轻便摩托车”,即:装有排量不超过50cm3发动机或电动机的全部车辆,该车辆靠自身构造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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