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驾驶员应采取的措施
1.驾驶员不能对在人行道上、路肩上或安全岛上或在本法规定条件下在车行道上行走的行人构成危险。
2.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儿童、老人或残疾人,尤其是用白色拐杖的盲人的出现。
3.(1)当沿着为了上下乘客而停车的轿车、公共汽车、面包车或有轨车辆边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减慢速度。
当带有明显可见的A23信号复制品的车辆驶近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
3.(2)当在没有安全岛的公共汽车停车站时,从乘客上下车一侧行驶的驾驶员,应保证乘客安全地进入车辆、或到达人行道上或路肩上。必要时,应停车。
4.(1)在由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地方,即使在行驶方向上可通行,驾驶员应保证进入车行道的行人以正常速度横过道路。
另外,如果在这些地方有人行横道,当行驶方向不能通行时,驾驶员无论如何应停在人行横道以外。
4.(2)在无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地方,驾驶员应减速靠近人行横道,以便不对在人行横道的行人构成危险和不妨碍行人以正常速度横过道路。必要时,应停车让行。
5.如果交通阻塞而使其显然会停在人行横道内时,驾驶员应不先驶入人行横道。
6.当通过行人应借车行道而绕过的障碍时,驾驶员应沿此障碍留下至少1m宽的自由地带。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和行人在障碍旁行走,驾驶员只能以行走速度沿障碍行驶。
第四十乙条 对成队儿童或学生应采取的措施
1.禁止使用者切断儿童或学生队伍:
①在领队带领下排成行;
②在学校巡逻队、领队或有资格的学监带领下横过道路。
2.使用者应遵守学监为保证儿童或学生横过道路安全而发出的指示。
3.为了中断交通,有资格的学监应使用一个有C3信号的牌,其特性由交通部确定。
4.规定的牌应有0.15m的直径,两面均有C3信号,并涂有反光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军队纵队、仪式车队、自行车比赛、竞走比赛、骑自行车旅游团和旅居车队应采取的措施
1.禁止使用者切断:
①由步行军队或车队组成的军队纵队,其行动由专业人员或有资格军事人员指挥;
②仪式车队或队伍;
③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组;
④参加竞走比赛的运动员组。
2.在接近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组时,所有车辆应立即靠边并停车。
3.(1)使用者应遵从:
①为了便于军队纵队行动,由有资格的军人发出的指示;
②为了保证安全:
a)自行车比赛和竞走比赛,由信号员发出的指示;
b)自行车旅游团,由道路管理员发出的指示;
C)旅居车队,由车队负责人发出的指示。
3.(2)为了中断交通,这些军人、信号员、道路管理员和车队负责人应使用有C3信号的牌子,其特性由交通部确定。
本条3.(2)项规定的牌子直径至少0.15m,双面有C3道路信号,并涂有反光材料。
第四十二条 行人
1.要求空间不大于行人用空间的用手控制的自行车、二轮轻便摩托车、手推车、童车、病人用车或残疾人车或其他所有无发动机车辆的人员,应遵守同行人一样的条例。
①行人应走人行道或可通行的凸起路肩;没有的话,走可通行的路基路肩。
②驾驶人力车辆或装有发动机但行驶速度不快于步行速度车辆的残疾人,同样可以走人行道或路肩。
③带有体积大物品的用手操纵自行车或二轮轻便摩托车的人,可以走车行道,但是不能给其他行人造成重大妨碍。
2.如果没有可通行的人行道或路肩,行人可以走道路的其它部分。
①当行人走自行车道时,应给骑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的人让道。
②当行人走车行道时,应尽可能靠边行走;除特殊情况外,应在行走方向的左侧行走。
但是,驾驶自行车或二轮轻便摩托车的人,应在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
3.由领队指挥的仪式车队、仪式队伍和行人群体,可以在车行道上行走;在这种情况下,应走右侧。
4.(1)行人应直行横过道路;不必要时,行人不应逗留和停下。
当在不足30m距离内有人行横道时,行人必须走人行横道。
4.(2)在有行人用双色交通灯光信号的地方,信号不允许时,行人不能走进道路。
4.(3)在由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但无行人用双色交通灯光信号的地方,行人只能根据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的指示进入道路。
4.(4)在无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地方,行人应确认无车辆驶近后小心进入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