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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道路交通法

更新时间:2007-12-17 15:46:35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口处用F12a信号标明、在出口处用F12b信号标明的特殊修整的一条或几条道路。
  29.“停车计时器”是指设在一停车场或全部停车场上用于指明按支付费用允许停车的时间的仪器。
  第三条 专业人员
  为监督道路交通管理法的执行以及为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而实施法规的专业人员是:
  1.宪兵和市镇以及农村的警察,包括助理警察;
  2.有司法警察职权的运输部门、高级监督委员会的公务人员和警察;
  3.有司法警察职权、在机场及其属地范围内管理空中道路的公务人员和警察;
  4.桥梁和道路工程师、驾驶员和监督道路的其他警察;
  5.外省村道管理所的公务人员和警察,雇员除外;
  6.负责监督和管理为道路通过的桥梁,包括在这些工程上及其周围的交通管理人员;
  7.执行公务时的海关人员;
  8.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警官和警察;
  9.军事建筑工程一般使用,包括军用道路使用的驾驶员、检查员和监督者;
  10.主要的工程师——部门领导、国家湖泊森林工程师、湖泊森林管理处技术警察班班长,包括在国家森林道路和小路上的交通警察;
  11.管理军队纵队行动的武装警察;
  12.在执行公务时作为宪兵的民兵、司法警察。
  第四条 专业人员命令的强制效力
  1.道路使用者必须遵从专业人员的命令。
  2.特别被视作命令的是:
  ①手臂垂直举起表示所有使用者停住,已在十字路口内的使用者除外,但他们应离开十字路口;
  ②一只或两只手臂水平伸直表示来自与手臂所指方向相交叉的方向的使用者停住;
  ③横向摇晃红灯表示驶向红灯指示方向的驾驶员停车。
  3.只有佩带公务标志的警察才能向正在行进的使用者发命令。
  无论白昼黑夜,都应能辩认出这些标志
  4.所有停车或驻车车辆驾驶员在专业人员要求时必须使车辆移动。
  当驾驶员拒绝或不在情况下,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派人移动车辆,驾驶员有负担费用和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道路信号的强制效力
  当交通灯光信号、道路信号和道路标志符合规定、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可见性并按本法规安装时,使用者应该遵守。
  第六条 专业人员命令、道路信号和交通规则的价值
  1.专业人员的命令优于道路信号和交通规则
  2.道路信号优于交通规则。
  3.在确定地点的交通灯光信号工作时放置在同一道路上有关优先权的道路信号无效。
  本规定不适用桔黄色闪光灯。车行道上的灯光信号。
  第七条 主要原则
  1.严禁在公共道路上抛扔、放置、遗弃或坠落物品或某些物质,或者施放烟雾、蒸气,或者设置某些障碍而阻碍交通或使道路具有危险性。
  2.驾驶员应采取一切措施,或者减低速度,或者减轻载重,或者另借一条路以避免引起道路损坏。
  3.如果是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在未先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之前离开其驾驶的车辆或停车以避免任何事故。
  如果车辆上装有防盗装置,停车时应予使用。
  第八条 驾驶员
  1.所有运行的车辆或汽车列车应有驾驶员。同样,单独或成群的未套车牲畜、运货牲畜或骑乘牲畜和牲畜应有负责人员。
  2.要求的最小年龄规定:
  ①公共汽车、电车、大客车以及用于赢利的运输乘客的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年龄为21岁;
  ②驾驶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其他车辆和汽车列车驾驶员的年龄为21岁;
  但是,如果驾驶员正式有本法第五十九条2项规定的专业资格证书,则年龄可降低为18岁;
  ③驾驶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年龄为18岁;
  但是,对于不载人的轻便摩托车以及从农场返回的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年龄可降低为16岁;
  本规定不适用于驾驶装有发动机且其速度不超过行走速度的残疾人车辆。
  ④被套牲畜车辆的赶车人年龄为16岁;
  ⑤负责未套车的拉货牲畜或骑乘牲畜的人员年龄为14岁。
  但是,骑乘牲畜人员的年龄可降低到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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