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准备调车的驾驶员应给其他使用者让道。
被视为调车的是:改变车行道或车列,横过道路,驶离或驶入停车地,到达沿路土地所有者领地,半转弯或倒车,重新起动车辆。
5.应让道的驾驶员应在不会发生事故,考虑到其他使用者位置、速度及相互间的距离后方能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预告调车
在进行调车或需要侧向位移或改变行驶方向之前,驾驶员应及早用车上装有的转向灯或者用手势表明其意图。当侧向位移或改变行驶方向完成后应停止该表示。
第十四条 驶离十字路口
1.驶入由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十字路口的驾驶员,可以无须证实将驶入的道路是否允许通过而驶离十字路口,除非他将取道的道路上右侧红灯禁止驶入。
2.即使交通信号灯允许驶入十字路口,但如果因交通阻塞而显然使车辆困在十字路口内,从而妨碍或阻止了横向交通,则驾驶员不能驶入十字路口内。
第十五条 会车
1.在右侧进行会车。
2.会车时,驾驶员应在侧边留有足够的自由距离并须紧靠右侧。
当车辆前行时被障碍阻碍或出现使用者,驾驶员须停车让对方使用者通过。
3.当道路宽度不允许自由会车时,驾驶员可使用路肩,条件是不会对现场使用者构成危险。
4.如果取道道路的有轨车辆因通道狭窄或在有车辆停车或驻车或有其它固定障碍而不能在右侧会车时,则可以在左侧会车,条件是不能妨碍或对反方向使用者构成危险。
第十六条 超车
1.超车只与行驶中的驾驶员有关。
2.当驾驶员符合F13和F15交通信号指示或当车辆行驶符合第九条4、5项的规定,在一车行道或一列车中的车辆速度大于另一车行道或一列车辆速度时,不能视作超车。
3.在左侧进行超车。
但是,当被超车驾驶员已表明准备左转或使车辆靠近道路左侧并为此向左行驶时,可以在右侧超车。
4.在左侧超车之前,所有驾驶员应该:
①确认超车无危险,尤其是:
a)道路上有足够的自由距离可以避免任何事故;
b)后面的驾驶员无一人超车;
C)有可能在不影响其他驾驶员情况下重新回到自己的位置;
d)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超车。
②提前用车上装有的转向灯或用手势表明其向左行驶的意图。
当侧向位移完毕后应停止该表示。
5.所有驾驶员超车时应与被超车驾驶员保持足够的间隔;当道路宽度不允许自由超车时,可取路肩,但不能对现场使用者构成危险。
6.如果在右侧超车,在用车上转向灯或手势表明其意图后,驾驶员应尽早驶到右侧的位置。
当侧向位移完毕后应停止该表示。
但是,当驾驶员准备进行再次超车时,无需再回到其右侧位置:
①在有四条或更多车行道的双向道路上,条件是只取指定给以后行驶的车行道;
②单行路上。
7.任何被左侧超车的驾驶员应尽可能靠近右侧并不准加速。
8.临近人行横道的车辆超车时,应降低足够的车速以保证在位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面前停车。
9.取道道路的有轨车辆,为了乘客上下车而行驶或停车时,可以在右侧超车。
但是,如果因通道狭窄或有车辆停车或驻车或有其它固定障碍而不能在右侧超车时,则可以在左侧超车,但是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或对反方向使用者构成危险。
当因交通需要时,同样可以在单行路上进行左侧超车。
第十七条 禁止超车
1.当驾驶员不能在足够距离内望见反方向来的使用者时,为了避免事故危险,禁止左侧超车。
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挂车或两轮以上车辆在左侧超车:
①由A45或A47信号标明的平交道口上,除非该平交道口有栏杆或有交通灯光信号管制;
②a)在右侧先行的十字路口;
b)在其他驾驶员根据第十七条17.2.①规定让道的十字路口;
③接近坡顶和转弯时视线不清情况下,除非超车时不超过将道路部分划定给反方向车辆行驶的连续白线;
④当被超车辆正在超过除自行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或两轮摩托车以外的车辆时,除非在继续行驶方向上道路有三条或更多的车行道;
⑤当被超车驾驶员将车停在人行横道前或交通无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时。
第十八条 车间距离
1.在桥上,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车辆和汽车列车驾驶员应至少保持15m的间距。
2.在居民点外,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或长度超过7m的车辆和汽车列车驾驶员应至少保持50m间距。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