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条3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成队军用车辆:
——从黄昏到清晨;
——浓雾天气。
用下列方法标明这些车队:
——第一辆车挂上蓝旗或晚上在车前部装上蓝灯。
旗子固定在车辆的左侧。
另外,由于获得批准,军用车队无论在白天还是黑夜,可以使用近光灯或远光灯。
第十九条 改变行驶方向
1.为了离开道路准备右转或左转或在单行路上准备将车辆向左侧靠近的驾驶员,应事先确保这样做不会对其他使用者构成危险,尤其应考虑到随后车辆减速的可能性。
2.向右转的驾驶员应该:
①应及早用车上右转向灯或用手势表明其意图,当完成该操作后立即停止表示;
②尽可能靠近道路右侧;
但是,当地方规定和车辆尺寸或装载不允许靠近道路右侧时,驾驶员可以向左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应事先确信后面无任何开始超车的驾驶员;另外,不能对准备离开的其他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驾驶员构成危险;
③应适度进行该操作;
④除了交通条件限制外,应依据第九条4、5项规定在其驶入的道路上尽可能短地进行该操作。
3.向左转的驾驶员,应该:
①应及早用车上左转向灯或用手势表明其意图,当完成该操作后立即停止表示;
②a)在双向行驶的道路上,在不妨碍反方向驾驶员情况下方可向左行驶;
b)在单行路上,尽可能靠左侧行驶;
③给准备离开的道路上反方向的驾驶员让道;
④适度进行该操作;
⑤在十字路口,除非交通条件限制,应依据第九条4、5项规定,尽可能大地进行该操作,以便到达其驶入的道路右侧。
4.改变行驶方向的驾驶员,应给同一条道路上其它路段的驾驶员和行人让道。
5.改变行驶方向的驾驶员,应给横穿其驶人道路的行人让道。
6.当依据第九条4、5项规定行驶时,驾驶员在位于左车行道或右车到时不能右转,在位于右车行道或左车到时不能左转。
第二十条 在铁路上和平交道口行驶
1.禁止在道路以外的铁路上行驶。
2.当使用者接近平交道口时应特别谨慎,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当平交道口没有栏杆和交通灯光信号或这些信号未工作时,使用者只有在确认无靠近的有轨车辆后才能驶入。
3.禁止驶入平交道口:
①当栏杆正在放下或已放下;
②当红色闪光灯已亮;
③当音响信号已发出。
4.当因交通阻塞而显然将停在通道上时,驾驶员不得驶入平交道口内。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道路上行驶
1.禁止行人、赶牲畜者和平道速度达不到70km/h的车辆或汽车列车进入高速道路。同样也禁止符合第四十九条5项规定的用临时或备用牵引装置拖挂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允许驶入高速道路的车辆只能在设置的特殊地点进入或驶出。
2.除C43信号规定的较低车速外,在高速道路上的任何车辆速度不得低于70km/h。但应根据第十条10.1的规定调整速度。
3.当高速道路有三条或更多的车行道时,公共汽车、大客车和其它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车辆和汽车列车不能在道路左侧边的人行道上行驶,除F13和F15信号规定外。
4.在高速道路上禁止:
①取道横向路线;
②半转弯;
③倒车;
④除在Ega信号指明的停车区外停车或驻车。
5.依据第四十九条5项规定用临时或备用牵引装置拖挂的车辆,应在第一个出口处驶离高速道路。
6.在高速道路上禁止:
①列队、示威和集会;
②连续的广告;
③样车技术试验;
④合法的或已申请的体育比赛,尤其是赛跑或速度竞赛;
⑤除得到在其权限内负责高速道路管理的部长(或其代表)允许外,出售或销售供应所有物品。
7.在其权限内负责高速道路管理的部长(或其代表),可以以特殊情况为由,在高速道路确定的某点上采取临时措施进行交通管制。
8.在其权限内负责高速道路管理的部长(或其代表),在其确定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军用车队和特殊运输队进入高速道路并以低于70km/h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二条 汽车专用道路上的行驶
1.汽车专用道路只供汽车及其挂车使用,轻便摩托车、农用车和流动汽车列车除外。
2.第二十一条4、6项规定适用于汽车专用道路。
第二十二乙条 在居民区行驶
在居民区:
①行人可以使用所有道路路面,也允许在路上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