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驾驶员不准对行人构成危险和妨碍行人活动,必要时应停车;
另外,应特别注意儿童的出现。不必要时,行人不准阻碍交通;
③车速限定在20km/h;
④a)禁止停车,除非:
——在道路标志限定的地方或者在印有“P”字母的不同颜色路面上;
——交通信号允许的地方。
b)驻车或停车的车辆可以被靠边停放在行驶方向的右侧或左侧。
第二十二丙条 在有交通减慢装置的道路上行驶
1.装有交通减慢装置的道路由A14和F87信号标明:
①驾驶员应十分小心并适度地接近交通减慢装置,以便以不超过30km/h的速度通过该装置;
②禁止在交通减慢装置附近超车;
③禁止在交通减慢装置附近驻车和停车。
2.本条1项规定的交通减慢装置应符合实施条件和规定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停车和驻车
1.所有停车或驻车车辆应放置在:
①行驶方向的右侧;
但是,如果是单行路,车辆可以放置在道路的任何一侧;
②道路车行道外的路肩上或在城郊外的路肩上;
如果行人应使用路肩,则应在道路外侧留有至少1m宽的实用带来放置车辆;
如果路肩不够宽,车辆可以一部分放在路肩上,一部分放在道路上;
没有实用路肩的情况下,车辆应放在道路上。
2.全部或部分放置在道路上的车辆,应按下列规定放置:
①离道路中心线尽可能远的距离;
②与路测平行,除当地特殊布置外;
③排成一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停车和驻车
禁止车辆停车或驻车在易于给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或造成不必要的妨碍的地方,尤其是:
①在人行道上、居民点内和凸起的路肩上,当地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②在自车行道上和自行车通道上;
③在平交道口;
④在人行道宽度不足5m的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
⑤在车行道上,在铁路跨线桥内,在隧道内,在桥下,除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外;
⑥当视线不清时,在坡顶尽头和转弯处;
⑦在十字路口周围,最靠近横向道路一边延伸部分的5m内,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⑧离安装在十字路口内交通灯光信号20m内,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离安装在十字路口外交通灯光信号20m内,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⑩离道路信号20m内;
当这些信号下边离道路至少2m高时,⑨、⑩项规定不适用于满载时车高不超过1.65m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禁止驻车
1.禁止在下列地点驻车:
①前后离另一辆停车或驻车的车辆1m范围内和妨碍另一辆车辆驶入或驶离的地方;
②离公共汽车,无轨和有轨电车站牌15m范围内;
③在私有领地可通车的人口前,其牌照号清晰地标明在入口处的车辆除外;
④行人为绕过障碍而取道道路的任何地方;
⑤妨碍建在道路外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的任何地方;
⑥阻碍有轨车辆通过的地方;
⑦当道路自由通道宽度缩小到不足3m时;
⑧在居民点外的有B9信号的道路上;
⑨在有几条车行道的道路上,有E9a或E9b信号的地方除外;
⑩在道路上,沿着第七十五条1.(2)项规定的黄色非连续线; ⑾在双向行驶的道路上,位于相对于另一辆已停车或驻车的车另一边,而使另外两辆车会车困难;
⑿有三条车行道的道路的中间车行道上;
⒀在居民点外,在有两条车行道的道路中任何一条车行道的左侧或在将这些车行道分开的路基上。
2.禁止在道路上展示出售或租用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在居民点的半月交替驻车
1.当E11信号放在标志进入居民点的信号之上时,居民点的所有道路必须进行半月交替驻车。
自每月1日~15日,只允许车辆停放在单号建筑物边上的道路上,自16日到月底,只允许车辆停放在双号建筑物边上的道路上。
当行车路边的建筑物无编号时,如果另一边建筑物为双号时,则将其视作单号,反之,视作双号。
交替驻车的时间应是每周期最后一天的19点30分~20点之间。
2.在居民点内,半月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