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
①在前部,可以同时使用近光灯或远光灯。
但是,远光灯应熄灭并被近光灯替代:
a)接近来自反方向的使用者时,在使其能轻松并无危险的连续行驶所需的距离,无论如何,一旦反方向驾驶员连续快速地打开关闭远光灯,则意味着他已目眩;
b)在接近有轨车辆或轮船时,远光灯使驾驶员或领航员产生目眩的危险时;
c)当车辆跟随另一辆车的距离不足50m时,超车时除外;
d)当车行道的照明设备连续而且足够,使驾驶员能看清100m距离时。
前雾灯只能在有雾、下雪和下大雨天气时使用。雾灯可以替代近光灯或远光灯,或与这些灯同时使用。
②在后部,用红灯。另外,当车辆有后雾灯时,这些灯只能在使视线不足100m的雾天或雪天以及下大雨情况下使用。在其它情况下,不能使用。
自1975年12月1日以来安装的后雾灯应得到批准。对于在后部左侧或右侧原本就装有包括后雾灯的组合灯的车辆,强制批准的生效期是自1976年7月1日开始。参见被1976年3月5日道路条例修订的1975年3月6日的道路条例。
在所有被批准的后雾灯上,主要有:国家批准标记,该标记的组成是:一圆圈,圈内有字母B,批准号位于圆圈下面,一方块位于圆圈上面,方块内有B2或B1符合,随后是应或不应成对安装的灯的类型。
关于强制安装:被1976年3月10日、1978年3月28日和1978年12月19日的A.M修订的1976年1月2日A.M适用于挂比利时牌照的汽车及由它牵引的比利时挂车,但是,农用慢速车辆及其挂车除外。
根据汽车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后雾灯只能用有区别的开关打开,它只能在后位置灯打开时才能工作。但是,该开关同样可以打开前雾灯。
后雾灯工作应由一盏十分明显的自动黄色多功能指示灯向驾驶员指明。
当只有一盏后雾灯时,它应位于通过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或在此平面与车辆左侧之间。后雾灯照光面边缘应位于离停车灯照光面边缘至少10cm的地方。
2.残疾人车辆和装有发动机但车速不超过行走速度的车辆,不属本条1项规定的范围,应使用下述灯:
——在前部,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这些灯光可以由位于或装在左侧的一个单独装置放出。
3.下述车辆、使用者和动物:
①自行车装有:
——在前部,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②挂车,同样应装有:
——在前部,两个白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另外,当车辆装有两个后雾灯时,雾灯只有在使视线不足100m的雾天或雪天以及下大雨时使用。在其它情况下不准使用。
③被牵引车辆、手拉车、未套车牲畜、拉货牲畜或骑乘牲畜和牲畜使用下述灯:
——在前部,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除下述情况外,这些灯光可以由位于或装在左侧的一个单独装置发出:
a)如果被牵引车辆拉着另一辆车;
b)如果有六头或更多头的成群牲畜。
④当所有其它车辆在车行道上行驶时,用上述③规定的白色或黄色灯和红色灯。
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横过车行道的车辆。
⑤当由步行军队、车队和列队组成的军队纵队在车行道上行走时使用下述灯:
——在前方左侧,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左侧,红色灯。
同一颜色的灯可装在右侧。
如果队列太长,可以在队伍侧翼用一个或几个能在各方看清的白色或黄色灯标明(演习期间例外)。
4.宽度超过2.50m的车辆:
除了使用本条1或3项规定的灯外,还有示廓灯,这些灯位于车辆前部、后部和每侧以及必要时在车辆侧边最凸出的部位安装。
前方可视灯为白色,后方可视灯为红色。
第三十乙条灯的使用
在道路上行驶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特例:
除三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二轮轻便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近光灯和后部红灯应永久使用,而远光灯不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停车灯或驻车灯的使用
1.在黄昏至清晨之间,以及在200m距离内不能看清的情况下,下面列举的车辆使用者、动物出现在道路上时,应用下述方法标明:
1.(1)机动车(除二轮轻便摩托车外)根据装备规定:
——在前部,一个或两个白色或黄色位置灯;
——在后部,一个或两个红色灯。
但是:
①雾天、雪天或大雨天时,也可以使用近光灯或雾灯;
②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