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时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要获得延期.
5.分包人公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6.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除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第12.3.6条 分包人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人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扫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第12.4.1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履行施工合同,并应在施工合同履和前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健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第12.4.2条 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原则.
2.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施工合同履行.
3.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及时进行处置.
第12.4.3条 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4.4条 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12.5 合同的变更
第12.5.1条 项目经理应随时注意下列情况引起的合同变更:
1.工程量增减.
2.质量及特性的变更.
3.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工程的删除.
5.施工顺序的改变.
6.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第12.5.2条 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变更指令.
2.项目经理可根据接受的权利和施工合同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