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338号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编的《市政工程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6—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1 总则
1.0.1 为在市政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桥涵和人行地下道、过街桥;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以及输油、输气管道;防洪墙、防汛(坡
)堤和驳岸;城市道路和广场、停车场工程的勘察。
1.0.3 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勘察
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市政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可不分阶段。当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时,可做补充勘察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配合设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与监测工作。
2.0.2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精度要求,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可在符合设计、施工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市政工程
建设的经验和工程负责人的实际经验酌情增减。
2.0.3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3.1 市政工程的类别;
2.0.3.2 市政工程设计对勘察任务的要求;
2.0.3.3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0.3.4 工程建设场地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市政工程建设经验;
2.0.3.5 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条件。
2.0.4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2.0.5 城市的桥涵、室外管道、堤岸工程勘察中,划分地基岩土类别,应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场地分类 表2.0.4
Ⅰ类Ⅱ类Ⅲ类1、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岩土种类多,性质变化大,地下水对工程影响大,且需特殊处理
6、变化复杂,作用强烈的特殊性岩土1、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岩土种类较多,性质变化较大,地下水对工程有不利影响
6、不属Ⅰ类的一般特殊性岩土1、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下,或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的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段
2、不良地质现象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岩土种类单一,性质变化不大,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6、非特殊性岩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