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补给来源,并提供施工降水设计参数,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
4.0.3.4 查明沿线各地段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范围、埋深及其覆盖层的工程地质特性;
4.0.3.5 查明沿线各地段的松软地层,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4.0.3.6 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段,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0.3.7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0.3.8 对可能采取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段,当在无粘性土层或粘性土层中垂直开挖超过坑壁自然稳定的临界深度时,应提供为深基
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支护方案选择,以及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参数,并在基坑开挖、降水时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
证和评价;
4.0.3.9 当采取顶管施工时,应提供顶管设计、施工所需参数。
4.0.4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在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4.0.5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勘探孔应沿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预计开挖基坑范围;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
不宜偏离管道中线3m;
4.0.5.2 在每个地貌单元、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4.0.5.3 在管道穿越铁道或公路的地段,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孔;在管道穿越河谷两岸及河床,均应布置勘探孔。
4.0.6 管道勘察的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坑地段和可能产生流沙和地震液化的地段,勘探孔应适当予以加密;
管道勘察勘探孔间距(m) 表4.0.6
场地类别明挖浅理(管顶埋深等于或小于3m)管道明挖深埋(管顶埋深大于3m)管道大型矩形或拱形管道顶管施工管道Ⅰ类场地<200<100<75<60Ⅱ类场地200~300100~20075~15060~100Ⅲ类场地300~500200~400150~300100~150
在管道穿越铁道、公路和河谷的地段,勘探孔间距以能控制地层土质变化为原则,宜采用30~100m,但在穿越铁道、公路地段,不宜少于2个勘探孔;在穿越河谷的地段,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4.0.7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标高以下1~3m;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0.7.1 当管道穿越河谷时,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
4.0.7.2 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4.0.7.3 当基底下存在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地震液化地层时,应予以钻穿;
4.0.7.4 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勘探孔深度应钻至基坑底面以下5~10m;
4.0.7.5 当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
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4.0.7.6 当已有资料证明,在管道沿线地段的管基下平面分布厚度大于2m的密实土层,且无地下水的不良影响时,勘探孔可钻至密实土层
,以判明其岩性;
4.0.7.7 当进行大型矩形、拱形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管道工程勘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4.0.8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1)当管道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时;
(2)当基底设计标高以下遇有松软地层或地震液化地层时;
(3)当管道通过可能产生流沙、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的地段,并可能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
(4)当需要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和支护方案选择所需参数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