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5 城市堤岸勘察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5.1 勘探工作量应按场地类别、堤岸类别确定;
5.0.5.2 应沿堤岸轴线或在基础轮廓线以内,平行堤岸轴线布置勘探孔,并应根据沿线各地段的地形、地层土质变化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布置横断面勘探线;
5.0.5.3 在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微地貌和地层急剧变化处、堤岸走向转折点,以及堤岸结构型式变化部位,均应布置
勘探孔;
5.0.5.4 对堤岸的改造、加固工程勘察的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原有堤岸范围内,当需要在原有堤岸范围内布置勘探孔时,应取得当地城市
建设管理部门的同意。
5.0.6 城市堤岸勘察的勘探孔间距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勘探孔间距(m) 表5.0.6

注:表中勘探孔间距为沿堤岸走向间距。
垂直堤岸横断面勘探孔的间距,以能满足滑动验算要求为原则,每条横断面勘探线可布置2~3个勘探孔。
5.0.7 城市堤岸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5.0.7.1 Ⅰ类桩式堤岸应达到桩尖以下3~5m,对桩式堤岸中的混合式堤岸,应有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其深度达到桩尖以下1.5~2倍基础底
面宽度;
Ⅱ类圬工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天然地基堤岸应进入持力层3~5m,对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Ⅲ类土堤应达到1~2倍土堤高度;
5.0.7.2 当需考虑堤岸附近大面积地面堆载的影响,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
5.0.7.3 当在预定勘探孔深度内遇有基岩时,主要控制性勘探孔应钻(挖)入中等~微风化层适当深度,其余勘探孔钻至基岩面;
5.0.7.4 控制性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并分布于每个地貌单元。
5.0.8 城市堤岸勘察的取试样和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5.0.8.1 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孔(井)的数量、竖向间距、岩土试验项目,可按本规范第3.0.7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5.0.8.2 当地基土层中无法采取原状土试样作室内试验时,应进行下列原位测试:
(1)当需确定软土的强度或变形时,可采用静力触探试验;
(2)当需加固软土或评价其边坡稳定性,提供抗剪强度参数时,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3)当需为验算抗滑稳定性提供基底摩擦系数时,宜进行模型试验,当无实测试验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5.0.8.3 当需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堤岸建筑材料腐蚀性时,应取代表性水试样和土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其数量均不应少于3件。
5.0.9 在疏松地层地段进行堤岸勘察时,应避免勘探对堤岸稳定性造成的不利隐患。
5.0.10 对原有堤岸改造或加固工程的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设计要求、场地条件和需要,确
定勘察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对暗埋的构筑物或障碍物(如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杂填土)地段的勘察工作,应与设计和施工单位协
商处理办法后进行。
6 城市道路勘察
6.0.1 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勘察,应对沿线各地段路基的稳定性和岩土性质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路基设计、确定路基设计
回弹模量和适宜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路基压实、防护与加固、路基排水设计以及不良地质现象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
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0.2 城市道路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6.0.2.1 附有标明坐标、道路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道路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或附有标明坐标和现状地形的广场、停车场工程总平面布
置图;
6.0.2.2 道路的类别,路面设计标高、路基宽度、选用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