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 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 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立方米/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立方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立方米/h。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与本规范第6.2.1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相同,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应大于门洞宽度。
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h;
2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h计算。
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6.4 排烟口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4.2 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h计算。
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
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