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防火间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 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有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
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 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表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平方米)
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150可燃固体300丁500戊1000
4.1.5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
4.1.6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2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隔墙
4.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
4.2.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2.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
4.3 装修和构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