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技术网 >> 法规规范 >> 国家标准 >> 强制性 >> 正文

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86(四)

更新时间:2007-12-17 16:48:14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6 水下爆破
   6.1 一般规定
   6.1.1 通航水域包括内河和沿海舫道及湖泊、库区中能通行船舶和排筏的部分水域,或船筏停泊和作业港区、港池等。
  在通航水域中进行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航政或港务监督部门事先通知水运交通单位,渔业部门以及有水运工具的乡(镇)、村。当涉及陆上安全时,并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通知附近居民和协助工作。在不通航的水域爆破,如涉及居民安全时,亦应请公安部门发布施工通知和协助工作,以策安全。
  爆破施工通知的发布时间,可根据涉及范围的大小、通讯速度的快慢而定,务使在爆破施工前,有关单位均能收到通知。但是,时间的提前量也不得超过10天,以免影响水运生产。捞救或抢险性的紧急工程,爆破施工通知的发布时间可不受限制,但应经港航监督或公安部门同意,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准爆破。
  爆破施工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爆破地点,危险区范围,爆破时间,警戒或禁航信号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6.1.2 爆破工作船是指直接用来投放炸药包、装药及起爆作业的船舶,如水下裸露爆破的投药船、钻孔装药船及起爆定位船等。爆破辅助船是间接用于水下爆破施工的船舶,如炸药包加工船,现场运输船、拖轮,交通船及水上爆破材料库所用的船舶等。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在内河、海上、港区或湖泊、库区等水域中施工和停泊时,必须按照《内河避碰规则》或《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悬挂信号或灯号,以策安全。
   6.1.3 此条件系指进行一般性水下爆破前应该做好的工作。水下大型爆破,则应按设计规定。
  a. 爆破指挥机构可根据工程规模及其重要性,分别设立爆破指挥部、所、组等,统一指挥水下爆破的各项工作。从事水下爆破工作的人员应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事,共同搞好爆破作业安全。
  b. 对专用的爆破工作船,只需根据新的施工条件,检查和完善其技术性能即可。
对代用或租用的爆破工作船,必须是稳性和质量好的船只,船体内表和爆破工作舱内
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有的船只需要进行局部改装或加固后,才能适用于水下爆破。
  c. 水下爆破的现场爆破器材库,可按临时性的爆破器材库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地面库,也可用船只或在作业船专用舱(海上救捞爆破)内贮存。当在城镇、港区或重要设施附近建库时,应会同当地公安部门选定库址。临时库房建成后,爆破器材才能运进现场。
  d. 爆破危险区内的船舶、设备应尽量撤离,对不能撤离的建筑物及撤离有困难的船舶、管线、设备等应进行安全防护;有条件时还应进行观测,以便掌握爆破的破坏情况。
  e. 爆破危险区边界:在陆上应设标志和岗哨,在水域应悬挂信号(禁航信号可由附近通航指挥台站悬挂)控制船筏通行。对不易控制的河段,应在上下游安全距离外适当地方设警戒船舶,维护爆破安全。
  f. 进行水下爆破前,应检查爆破区的安全情况,尤其是山区河流的崩岩、危房或滑坡,军事要塞的遗留爆破物,以及高压电源附近的水域带电情况等。检查的方法,一般可采取现场踏勘,社会调查,必要时应用仪表观测或物探。
  可用人工处理的小型崩岩,爆破前应作处理;较难处理但隐患较小的崩岩危房或滑坡,应控制爆破药量或采用毫秒爆破,以减少爆破影响;对隐患较大的崩岩危房或滑坡,则应请示上级主管单位决定。
  在军事要塞附近的水域中进行爆破前,对历史或战争遗留的爆炸物品,应作调查或查考,发现后应先行排除,然后才准施工。长江中游曾发现过抗日战争时投放的,经二十余年尚未失效的军用水雷多枚。
  在有高压电源的附近水域中进行爆破前,应检测水中的带电情况,当接近额定的爆破安全电流时,严禁使用电气起爆。
   6.1.4 水下爆破与陆上爆破的区别,主要是增加了水的影响。海上的夕、风浪,内河的流速,尤其是暴涨暴落的水位,对水下爆破作业影响很大。所以,水下爆破段(班)长,除应执行本规程1.12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水流和风浪的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6.1.5 水下爆破用的抗水炸药,目前国内有硝化甘油炸药,抗水硝铵炸药及浆状炸药等。使用非抗水炸药的防水处理,一般可用塑料袋,或在药包表层涂刷沥青,石蜡等防水剂,也有用陶器、玻璃罐防水的。防水剂的涂刷温度,未装雷管的药包不得超过90℃,已装雷管的药包不得超过60℃,而且涂刷地点距火源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本站所有技术文章、专业软件资料仅供技术人员、高校师生学习交流之用,目的旨在促进与提高中国的交通技术水平;用户获取后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站概不负责。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我要投稿】【投稿帮助
相关内容
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5号)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86(一)
>>> 热点规范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隧道盾构掘进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8建筑装修3.9机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1.13地铁防灾措施
>>> 推荐规范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香港的交通影响评价(TIA)的准则和要求
·法国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日本道路交通法
·意大利交通法
·丹麦交通法
>>> 交通图库

浙江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十六标

江西昌金高速收费站振动减速标线

杭州湾南岸连接线标线

北京京平高速标志标线及ETC专用车
>>> 博客交通
·中国射频识别(RFID)技术政策白皮书
·伦敦市道路拥挤收费政策解析
·香港地铁屏蔽门系统考察研究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投融资模式及创新思路
·加拿大留学申请程序
·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
·美国地方政府的规划实践(1)
·北京市2000年以来交通管理相关数字
·北京道路交通管理史上的“第一”(二十世纪七十年
·磁浮技术与发展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