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7 用明显的标志指明水中药包的位置,便于对药包的实际位置和设计位置的核对,便于使周围船只按规定撤出危险区以外。
7.4 油、气井爆破
7.4.1 在内传爆的过油管射孔弹内有导爆索,其两端装有叠氮化铅起爆管与1871药粒组合在一起,与其他射孔弹不一样,故必须单独存放。
7.4.2 因为在取芯器上装有火药发射的弹筒,故要求在取芯器装药时和装药后用钳子夹牢,弹筒向上或向下,一旦发生意外,不致因弹筒射出或取芯器蹦落伤人。
7.4.3 由于爆炸筒筒体的丝扣连接和焊接的质量不高,以及筒体本身存在的裂纹和砂眼,都可能使密封受到破坏,使爆炸筒压扁、遇卡、返工甚至误爆。因此爆炸筒在装药前必须按设计进行试压,达到要求后才允许装药。
“专人”是指具有爆破员作业证者;“低沟”一般适用于丘陵、山区、土埂等地区;离井场、居民区等的距离不小于50m是基于爆破冲击安全距离确定的,根据药量大小,地形情况再适当增大安全距离;爆炸筒丝扣部分必须揩试干净,主要是考虑爆炸筒制做过程中遗留的铁屑和装散状炸药时而粘附的药粉,以免拧紧筒帽时摩擦致爆;破壳射孔弹药柱是以黑索金为基础的1871炸药机压而成的,其密度大于(1.6g/cm3),现场捣碎这种药柱缺乏安全设备,同时药内还可能掺上杂物,增加炸药的敏感度,这样装填爆炸筒的危险性很大,故必须禁止。
7.4.4
a. 装配有枪身射孔枪时,着重指出导爆索要拉直,射孔弹才好送入,否则,将造成事倍功半;拉导爆索不得用力过猛,否则,会使射孔弹错位,射坏枪身。
由于有枪身射孔枪内的雷管正装在尾端丝扣位置,往往在拧紧或卸除返工枪尾时发生碰撞,因此强调必须用手托好定位,防止尾端落下撞击雷管而引起爆炸。
b. 装无枪身射孔枪时,仅强调把雷管捆系牢固,否则,可能造成雷管磨脱落井,引线磨断返工,上起落弹,甚至造成卡枪断缆事故。
7.4.5 井场装炮时,为防止电缆漏电,触发雷管,所以必须远离电源。因井口有操作人员,还有各种设备,所以也不得接近井口。
射孔枪眼分布在四个方向上,即上、下喷射方向,并不直接伤人,左右两侧可直接伤人,故在装炮时,枪身两侧禁止站人。
7.4.6 鉴于绞车电缆常有漏电发生,故规定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装配好搬到井口前,仪器车、绞车必须接好地线,断开电源,确保电缆无电发后,才允许搬到井口连接。
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的通断检查只允许下到井内50m以后进行,一旦发生
意外,也不致伤人。
7.4.7 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都是用铠装电缆连接下井的,电缆本身就不允许捅井,因为缆芯是由6股或单股胶质铜线所制,猛冲易断或遇卡拉断,几万元一根的电缆废于一旦。况且,带炮捅井,可能猛冲雷管,致使价值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一口油、气井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报废。这就是为什么要“禁止”的原因。
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的升降速度是由长期的实践而得出的经验数值。
7.4.9 本条规定的H2S、CO浓度,系指几千米井下喷出的浓度,工作人员并非直接置身于此浓度之中。为了防止H2S、CO从井内喷出后,进入大气层向周围扩散而发生中毒危险,故规定井口区工作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
7.4.10 油、气井爆炸灭火是关系着油、气井能否恢复生产的大问题。本条规定,主要根据四川巴九井灭火的经验而写的。这口井是苏联涡轮钻井的标杆队负责的正钻井,因活动钻具造成着火。着火后,燃烧火焰高达几十米,燃温影响范围几乎高达二百米,燃烧时发生响声连远隔47km的重庆都可听到,燃烧达78天之久。要求爆炸不损坏井口,灭火难度大,于是,请来了苏联石油部副部长带领十几个苏联专家和我国石油部副部长,即现在的康委员一道在现场研究了施工方案,由管理局局长和钻井总工程师在现场直接指挥。第一次用T.N.T炸药100kg进行空中爆炸,由于威力小,未能完全把气流与火焰隔开,以致炸后的瞬间又重新燃烧起来。第二次采用200kgT.N.T爆炸灭火成功,井口也未受到损失。
7.4.11 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瞬间,大钳在反转力矩作用下猛力弹回,故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