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好的导爆索和雷管束直径不得大于导向器的直径,否则会与井壁摩擦或遇阻,甚至遇卡,造成返工拒爆或其他事故。
实践证明,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塑料导爆索在H2S浓度高的井中使用时,变质变形,在井温大于130℃,井液压力大于500大气压下塑料导爆索往往改变原来密度,断药充气,无法传爆。
8 安全距离
8.1 一般规定
本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是指爆破点或爆炸源与人员或其他应保护对象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距离。规定安全距离是为了限制爆炸或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
爆炸或爆破有害效应包括爆破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毒气或噪音等,这些效应都随距爆源距离的增加而有规律地减弱,只要规定了某种效应对保护对象影响的允许限度,原则上就能规定相应的安全距离。但是,纳入国家规程的安全距离,必须以国内外现行规范或经国家鉴定的科研成果为依据,或以长期广泛实践的经验为借鉴,当前,除地震、飞散物、地面空气冲击波和水中冲击波具备制订安全距离的条件以外,毒气、噪音、井巷中的空气冲击波等虽有不少文献可供参考,但都尚未成熟到可供制订规程的程度,故本规程仅要求按具体情况由设计确定或邀请有关专家研究确定并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8.1.1 各种爆破和用爆炸法销毁爆破材料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时,都会产生地震、飞散物、冲击波等有害效应,本条强调必须根据各种效应分别核定安全距离并取其中的最大值。其次,指明安全距离与保护对象允许影响的限度有关,确定各级限度的原则是:
1. 保护对象越重要,允许影响的限度越严,要求安全距离越大;
2. 必然事件的限度从严,偶然事件的限度稍宽,例如,爆破或销毁爆破材料是必然发生的事件,允许影响限度从严,仓库意外爆破是偶然事件,允许影响限度稍宽。
8.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爆破产生的震动作用有可能引起土岩和建(构)筑物破坏。衡量爆破震动的强度,可以用质点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等物理量。根据目前国内外的实测资料分析,多数采用震速作为判据。因为震速大小与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的关系比位移和加速度更为密切,因此在本规程中采用震速来衡量爆破地震的强度。被保护物所能承受爆破震动作用而不产生破坏的能力(即它的临界破坏速度大小)称之为地震安全性。
安全震动速度是被保护物受到该速度90~95%的爆破震动作用而不产生任何破坏(抹灰掉落、开裂等)的质点震动速度峰值。通常,安全震动速度应以被保护物的临界破坏速度除以一定的安全系数来求得,或根据实际统计资料确定。
由于爆破条件极其复杂,被保护物的特性不一,即使是同一类型建筑物也会因材料、结构、地基等情况不同,其地震安全性也有很大差别。加之安全震速的确定涉及到各部门的区域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等问题,因此规定安全震动速度的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
在讨论和规定安全震动速度值的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各国一些法规和技术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几种主要类型建(构)筑物的安全震动速度。我们参考的一些资料引述如下:
国外部份
1. 美国矿业局656号公报中建议:建筑物的破坏准则为2.0in/s。
2. 全苏爆破工业生产试验公司建议地震危险震速为2~3cm/s。
3. 加拿大(边坡手册)中规定:房屋抹灰发生裂缝的震动速度为2.0in/s。
4. 1977年美国露天开采管理和采区复田条例816.55(i)项规定:一切爆破作业
中最大峰值质点速度不超过1.0in/s。
5. 1981年美国矿业局8507号报告中提出的临界破坏速度:现代建筑物为0.75i
n/s,老的建筑物为0.5in/s。
6. 法国地下工程协会建议(草案)中提出各种结构物所受震动时观测的损害情况见表4。
表4
最大速度Vmax (cm/s)
观 察
0.5
除可能不均匀沉陷外,一般没有破坏。
5.0
轻微破坏,灰浆发生裂缝。
10. ̄15.0






